原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河南省駐馬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宇薇,上海市新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福建省萬城數(shù)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民盾。
被告:北京京東世紀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劉強東。
原告郭某與被告福建省萬城數(shù)碼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東世紀貿(mào)易有限公司網(wǎng)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郭某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xiàn)原告申請撤訴,于法無悖,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郭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5.20元,由郭某負擔。
審判員:黃秉璋
書記員: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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