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郭某某
郭某某
馮興啟(湖北龍吟律師事務所)
紅安縣國土資源局
阮建新
袁某某
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
章凱軍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上列
原告
委托代理人馮興啟,湖北龍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權限。
被告紅安縣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吳昀,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阮建新,該局工作人員,一般代理權限。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紅安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羅斌,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章凱軍,該公司員工,特別代理權限。
原告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與被告紅安縣國土資源局、被告袁某某、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紅安縣國土資源局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袁某某,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被告紅安縣國土資源局辯稱:對原告陳述無異議。
被告袁某某辯稱:交通事故車輛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先行賠償。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辯稱:對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無異議,本案事故駕駛員所持與準駕車輛不符的駕駛證駕駛車輛造成事故,應認定為無證駕駛,所以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
原告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紅安縣公安局杏花派出所、杏花鄉(xiāng)郭受九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擬證明原告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的身份情況及本案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郭正波系三原告的父親。
紅公交認字(2014)第111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紅安縣公安局杏花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一份。擬證明紅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本案交通事故由被告袁某某承擔全部責任,郭正波無責任,以及本案事故車輛屬紅安縣國土資源局所有,且袁某某駕駛事故車輛造成本案交通事故時所持駕照與準駕車型不符,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及造成郭正波死亡的事實。
保險單號為xxxx0125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副本)及保險單號為xxxx0081的機動車輛保險單(正本)各一份。擬證明被告紅安縣國土資源局所有的鄂JHG625小轎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商業(yè)三責險賠償限額為300000元,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經(jīng)被告紅安縣國土資源局、被告袁某某、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質(zhì)證,對上列證據(j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紅安縣國土資源局、被告袁某某、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庭審對上述證據(jù)進行舉證、質(zhì)證、認證,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2014年11月10日18時10分許,被告袁某某駕駛牌號為鄂JHG625東風雪鐵龍DC7163DT轎車,沿宋應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紅安縣杏花鄉(xiāng)郭受九新村路段時,在右側(cè)快速車道內(nèi)將由南往北橫過公路的行人郭正波撞倒,造成郭正波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由紅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紅公交認字(2014)第111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袁某某駕駛小型客車上道行駛,所持駕駛證(D型)與準駕車型不符,遇行人橫過公路時未予避讓,且在夜間行駛時未降低行駛速度,其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過錯,郭正波步行橫過公路無過錯。袁某某負全部責任,郭正波無責任。
郭正波系原告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的父親,牌號為鄂JHG625東風雪鐵龍DC7163DT轎車的車輛登記所有權人為被告紅安縣國土資源局。被告紅安縣國土資源局作為被保險人與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機動車輛保險單》,為鄂JHG625小型客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期間為2013年1月1日零時起至2014年12月31日24時止,第三者責任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1月19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18日23時59分59秒止,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300000元?!稒C動車輛保險單》對責任免除等條款作出了特別約定及重要提示。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北桓婕t安縣國土資源局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未能嚴格管理車輛,以致被告袁某某駕駛了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被告紅安縣國土資源局對損害的發(fā)生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四:原告方的損失確定問題。
結(jié)合本案查明事實,本院對原告的各項損失認定如下:1、死亡賠償金54245元。受害人郭正波為農(nóng)業(yè)戶口,且死亡時年齡已經(jīng)七十五周歲以上,故其死亡賠償金應按照湖北省2015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年)10849元計算五年;2、喪葬費21608.52元。按照湖北省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601.42元×6個月計算;3、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原告的損失共計為95853.52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墊付賠償原告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損失95853.52元;
駁回原告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196.34元,由被告袁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上訴費2196.34元,款匯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北桓婕t安縣國土資源局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未能嚴格管理車輛,以致被告袁某某駕駛了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被告紅安縣國土資源局對損害的發(fā)生有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四:原告方的損失確定問題。
結(jié)合本案查明事實,本院對原告的各項損失認定如下:1、死亡賠償金54245元。受害人郭正波為農(nóng)業(yè)戶口,且死亡時年齡已經(jīng)七十五周歲以上,故其死亡賠償金應按照湖北省2015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年)10849元計算五年;2、喪葬費21608.52元。按照湖北省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601.42元×6個月計算;3、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原告的損失共計為95853.52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墊付賠償原告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損失95853.52元;
駁回原告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196.34元,由被告袁某某負擔。
審判長:夏曉鷺
審判員:徐緒超
審判員:張喜慶
書記員:劉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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