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成軍
劉靜(河北承德雙灤區(qū)雙塔山鎮(zhèn)弘維法律服務所)
金某某
吳仁超(河北國正律師事務所)
歐文博
原告郭成軍,河北省隆化縣人,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縣。
委托代理人劉靜,承德市雙灤區(qū)雙塔山鎮(zhèn)弘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
委托代理人吳仁超,河北國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歐文博,住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
委托代理人吳仁超,河北國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成軍與被告金某某、被告歐文博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郭成軍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金某某、被告歐文博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須知、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并向原告郭成軍送達了舉證須知、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本案依法由審判員石剛、代理審判員李小林、人民陪審員馬琴三人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石剛擔任審判長,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8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成軍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靜、被告金某某及被告金某某、被告歐文博的委托代理人吳仁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歐文博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按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quán)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徐連財駕駛原告郭成軍所有的車輛運輸?shù)V石,被被告歐文博駕駛的被告金某某所有、裝滿礦石的車輛掉下的石頭砸傷。徐連財受雇于原告郭成軍,徐連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損害,其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郭成軍作為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quán)責任。被告歐文博為被告金某某提供勞務,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被告歐文博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造成徐連財人身損害,被告金某某作為直接接受勞務一方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原告郭成軍經(jīng)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賠償徐連財?shù)膿p失后,可以向第三人即本案被告金某某追償。原告郭成軍主張被告金某某給付其已支付給徐連財?shù)馁r償款160000.00元、為徐連財墊付的醫(yī)療費13146.1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原告郭成軍主張其在與徐連財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的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合計4750.00元,應由被告金某某返還,因不屬墊付賠償款范圍,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歐文博受雇于被告金某某,在駕駛車輛運輸?shù)V石過程中,所駕駛的車輛載滿礦石,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失,原告郭成軍要求被告歐文博與被告金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郭成軍因公告送達支出的公告費,根據(jù)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原告郭成軍負擔。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金某某給付原告郭成軍人民幣173146.10元,此款由被告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被告歐文博與被告金某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二、駁回原告郭成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853.00元,由被告金某某負擔,被告歐文博與被告金某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與一審相同數(shù)額的上訴費用,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quán)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徐連財駕駛原告郭成軍所有的車輛運輸?shù)V石,被被告歐文博駕駛的被告金某某所有、裝滿礦石的車輛掉下的石頭砸傷。徐連財受雇于原告郭成軍,徐連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損害,其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郭成軍作為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quán)責任。被告歐文博為被告金某某提供勞務,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被告歐文博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造成徐連財人身損害,被告金某某作為直接接受勞務一方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原告郭成軍經(jīng)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賠償徐連財?shù)膿p失后,可以向第三人即本案被告金某某追償。原告郭成軍主張被告金某某給付其已支付給徐連財?shù)馁r償款160000.00元、為徐連財墊付的醫(yī)療費13146.1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原告郭成軍主張其在與徐連財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的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合計4750.00元,應由被告金某某返還,因不屬墊付賠償款范圍,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歐文博受雇于被告金某某,在駕駛車輛運輸?shù)V石過程中,所駕駛的車輛載滿礦石,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失,原告郭成軍要求被告歐文博與被告金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支持。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郭成軍因公告送達支出的公告費,根據(jù)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原告郭成軍負擔。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第十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金某某給付原告郭成軍人民幣173146.10元,此款由被告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被告歐文博與被告金某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二、駁回原告郭成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853.00元,由被告金某某負擔,被告歐文博與被告金某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審判長:石剛
審判員:李小林
審判員:馬琴
書記員:馬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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