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縣支公司。
負責人李博,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振華,河北新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何曉剛,河北天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付民,大名縣萬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邯鄲市高開大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肥鄉(xiāng)縣裝備制造工業(yè)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姚志輝,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陶亮,該公司職工。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縣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名縣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7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12月8日12時30分,大名縣交警大隊122指揮中心接到被告尹某某電話報案稱:在215省道與313省道交叉口半掛貨車撞一行人,傷一人,無現場。公安機關經調查:2013年12月8日12時30分許,被告尹某某駕駛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冀D×××××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五得利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313省道交叉口向東右轉彎時,與原告郭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后,被告尹某某未保護事故現場,雙方自行協商未果后,向公安機關報案,該事故造成原告受傷。2013年12月19日,大名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大公交認字(2013)第1304254201309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尹某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郭某某無責任。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8日至2013年12月13日在大名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實際住院5天,花費醫(yī)療費1970.80元,診斷為:1、左側股骨頸骨折;2、左側橈骨遠端骨折。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月7日在邯鄲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實際住院25天,花費醫(yī)療費109751.15元,診斷為:1、左側股骨頸骨折;2、左側橈骨遠端骨折;3、左側小多角骨骨折;4、左側月狀骨骨折;繼續(xù)臥床休息3個月;加強營養(yǎng)。原告郭某某在住院期間由其女兒張曉利、兒子張陽濤護理,出院后由其女兒張曉利護理。原告郭某某于2010年在大名鎮(zhèn)元城小區(qū)居住視為城鎮(zhèn)居住,女兒張曉利為農民,張陽濤在大名縣大名鎮(zhèn)新旺飯店工作,月平均工資為3300元。2014年6月21日,大名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書,鑒定費1400元,鑒定意見為:1、郭某某損傷后左股骨頸骨折,行左側全髖關節(jié)置換,傷殘程度為八級傷殘;2、郭某某損傷后致左側橈骨遠端骨折,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3、護理期為180天。2014年1月5日,原告郭某某購買雙拐一副,花費55元。2014年1月15日,原告郭某某購買輪椅一個、氣墊一個,花費1068元。被告尹某某系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冀D×××××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實際車主,被告邯鄲市高開大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系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冀D×××××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實際注冊所有人。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均在保險有效期內。冀D×××××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元,在保險有效期內。
原審認為,被告尹某某駕駛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冀D×××××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將原告郭某某撞傷,致使原告郭某某受傷住院治療,被告尹某某的行為侵犯了原告郭某某的人身權利,依法應當賠償原告郭某某的合理損失。2013年12月19日,大名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大公交認字(2013)第1304254201309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尹某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郭某某無責任。原審法院認為,大名縣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真實有效,雙方均無異議,予以認可。原告郭某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111721.95元、誤工費12063.29元(22580元/年÷365天×195天=12063.29元,誤工費天數計算至評殘前一天)、護理費10038元(3300元/月+13664元/年÷365天×180天=1003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50元/天×30天=1500元)、營養(yǎng)費900元(30元/天×30天=900元)、××賠償金144512元(22580元/年×20年×(30%+2%)=144512元,2013年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2580元]、××輔助器具費1123元、鑒定費1400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交通費2000元,共計300258.24元。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冀D×××××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投有交強險,故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郭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賠償金、××輔助器具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110000元,共計120000元。被告尹某某在該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冀D×××××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責任保險,故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應對原告郭某某除交強險外的損失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即180258.24元[(300258.24元-120000元)×100%=180258.24元]。被告尹某某在原告郭某某住院期間為其墊付醫(yī)療費1970.80元,原告郭某某應予返還。被告尹某某辯稱,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冀D×××××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賠償。原審法院認為,被告尹某某的答辯理由于法有據,予以支持。被告尹某某辯稱,被告尹某某已給原告郭某某墊付醫(yī)療費1970.80元,應予返還。原審法院認為,因被告尹某某在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在承擔原告郭某某醫(yī)療費的賠償到位后,原告郭某某應返還被告尹某某為其墊付的醫(yī)療費1970.80元,故被告的答辯理由于法有據,予以支持。被告邯鄲市高開大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辯稱,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冀D×××××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是被告尹某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為防止購車人在分期付款期間私自過戶,雙方約定該車登記在被告邯鄲市高開大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名下。該車已實際交付,并由被告尹某某支配運營,被告尹某某為該車實際車主,被告邯鄲市高開大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認為,被告邯鄲市高開大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作為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冀D×××××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的注冊所有人,不對該車實際控制,對該車沒有運營支配權,亦沒有在該車運營中獲取收益。被告邯鄲市高開大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對原告郭某某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邯鄲市高開大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答辯理由于法有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辯稱,該事故沒有事故現場,應重新核定事故的真實性。原審法院認為,該事故已經由大名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調查清楚,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郭某某及被告尹某某均無異議,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真實有效。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未提供有效的反駁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的答辯理由于法無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辯稱,原告郭某某未與保險公司協商指定鑒定機構,原告郭某某提交的鑒定意見書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合理,原告郭某某不應構成八級傷殘。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申請鑒定時經法庭詢問,明確表示不與被告協商鑒定機構,直接由人民法院指定鑒定機構。庭審中法庭已經明釋,如對鑒定有異議,在規(guī)定時間內應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事實和理由。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交重新鑒定申請,視為放棄重新鑒定的權利。故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的答辯理由于法無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辯稱,原告郭某某要求營養(yǎng)費不合理,不應支持。原審法院認為,原告郭某某的診斷書和病歷中均有加強營養(yǎng)的醫(yī)囑,故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的答辯理由于法無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辯稱,原告郭某某髖關節(jié)的置換費用過高。原審法院認為,髖關節(jié)的置換是由醫(yī)療機構根據原告的傷殘情況做出的診療,是因病情需要做髖關節(jié)置換,置換費用屬于原告郭某某的合理損失,故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的答辯理由于法無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辯稱,器具費票據不是正規(guī)票據,不承擔鑒定費等間接費用。原審法院認為,器具費、鑒定費等屬于原告郭某某的合理損失,被告應予以賠償。故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的答辯理由于法無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辯稱,原告郭某某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物業(yè)費收據不能證明其在該小區(qū)居住。原審法院認為,原告郭某某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房產證及物業(yè)費收據能夠證明其在該小區(qū)居住,且被告在庭審結束后已到原告的住處進行了現場拍照,故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的答辯理由于法無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辯稱,原告郭某某應由一人護理,不認可護理人員張陽濤的工資證明。原審法院認為,原告郭某某受傷比較嚴重,生活難以自理,住院期間應由兩人護理,出院期間應由一人護理;護理人員張陽濤的工資收入有其工作單位的誤工證明、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及工資單予以佐證,原審法院對護理人員張陽濤的工資證明予以認可,故被告平安財險邯鄲縣支公司的答辯理由于法無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縣支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郭某某醫(yī)療費人民幣10000元,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等人民幣110000元,共計人民幣120000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縣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賠償金、××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等人民幣180258.24元。共計人民幣300258.2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款匯至賬號:13×××09,戶名:大名縣財政集中支付中心,開戶行:建行大名支行;二、原告郭某某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縣支公司賠償款到位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被告尹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人民幣1970.80元;三、被告尹某某、邯鄲市高開大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四、駁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973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擔217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縣支公司承擔5756元。
判決后,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縣支公司不服,上訴提出:郭某某的戶籍性質為農業(yè)戶口,雖然其丈夫購買了大名縣城的一處房產,但房產證登記日期為2014年,其無法證明在城鎮(zhèn)實際連續(xù)居住滿一年。且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收入來源于城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城鎮(zhèn)賠償標準的要求,其誤工費也應為農林牧漁業(yè)標準。鑒定費、訴訟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郭某某、尹某某、邯鄲市高開大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等均服判。
經審理查明,在二審審理期間,郭某某提供了其丈夫張現柱的工作收入證明及其現居住小區(qū)物業(yè)證明各一份,證明其入住時間及其主要收入來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縣支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二審查明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已經大名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尹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某無責任。事故雙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認定。因肇事車輛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冀D×××××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縣支公司投有交強險,故原審判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縣支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郭某某各項損失120000元正確。因尹某某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縣支公司還投有第三者責任保險,而尹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原審判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縣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限額內對郭某某超出交強險的損失予以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現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縣支公司上訴提出郭某某的戶籍性質為農業(yè)戶口,雖然其丈夫購買了大名縣城的一處房產,但房產證登記日期為2014年,其無法證明在城鎮(zhèn)實際連續(xù)居住滿一年,且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收入來源于城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城鎮(zhèn)賠償標準的要求,其誤工費也應為農林牧漁業(yè)標準。對此郭某某在原審中提供了其丈夫張現柱于2010年10月20日購買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及其繳納物業(yè)費、水電費的收據,并提供了大名縣廣元小區(qū)物業(yè)公司的居住證明,可以證實其在該小區(qū)居住。因郭某某丈夫張現柱及其子張陽濤均在大名縣城鎮(zhèn)居住并均有工作收入,郭某某在家做家務并照顧孩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家庭主婦也應當獲得誤工費的賠償,原審判決參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計算其誤工費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綜上,結合郭某某在二審中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其于事故發(fā)生前在廣元小區(qū)居住時間已滿一年以上,即:郭某某長期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主要生活來源于丈夫及子女,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之規(guī)定,本院認為原審判決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郭某某的各項損失并無不當。關于鑒定費,屬于郭某某的實際損失,原審判決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縣支公司承擔該筆費用并無不當。原審判決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之規(guī)定判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縣支公司承擔部分案件受理費亦無不當。綜上所述,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縣支公司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80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縣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代理審判員 馬 靜 代理審判員 陳志明
書記員:張翠英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