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郭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二采油廠第四油礦工人。
委托代理人楊成寶,黑龍江中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國偉,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油建一公司工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政府辦干部。
上訴人郭某某與被上訴人朱國偉、曹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2013)讓民初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代理人楊成寶與被上訴人朱國偉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曹某因故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朱國偉向被上訴人曹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條一份,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上訴人朱國偉作為債務人依法應向債權人曹某履行還款義務。因涉案借款發(fā)生在上訴人郭某某與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該欠款應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應共同償還。至于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并不影響共同債務的性質,且上訴人并未舉證證明存在明確約定涉案債務為個人債務的情形,也未舉證證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惡意串通的事實,故上訴人郭某某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郭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志晶 審 判 員 劉 放 代理審判員 王鵬渤
書記員:張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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