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肅寧縣,.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肅寧縣,.
被告:肅寧縣第四實驗小學
法定代表人:劉剛,該學校校長。身份證號:13092619750420321X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E1081411-4
地址:河北省滄州市肅寧縣肅水路與聚賢街交叉路口東北角。
委托代理人:張麗波,女,河北秦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肅寧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立峰
原告郭某與被告肅寧縣第四實驗小學、中國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肅寧支公司為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郭某承擔。
審判員 李紅芳
書記員:宋慧雯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