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遠,黑龍江程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
本院審查認為,原審法院審理中雖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向郭某某釋明了本案訴爭的法律關系,但原審未向郭某某釋明其認定的依據,即徑行裁定駁回郭某某的起訴,程序不合法。其次,原審認定雙方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為借貸關系的依據不足。本案中,郭某某為證明與賈某某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提供了其與賈某某、姜明亮夫妻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及賈某某、姜明亮夫妻二人出具的“今收到郭某某購房款伍拾萬元整(¥500000.00)”收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銷售不動產統(tǒng)一發(fā)票等證據。訴訟中,賈某某辯稱,訴爭房屋是向郭某某借款的擔保,郭某某讓賈某某出具了50萬元的借條。本院認為,賈某某對其主張的事實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其主張給郭某某出具50萬元借條,而郭某某手中持有的是購房款收條,賈某某的陳述與證據相矛盾,其主張與事實不符。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1002民初27號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牡丹江市東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審判長 于 堯 審判員 周曉光 審判員 姜云虎
書記員:李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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