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漢江集團丹江口電化有限責任公司
葉濤
劉均(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
原告:郭某某,女,生于1963年4月23日,漢族,原系漢江集團丹江口電化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工。
被告:漢江集團丹江口電化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551號。
法定代表人:劉和平,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葉濤,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承認、反駁對方訴訟請求,參與調解、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代理人:劉均,湖北遇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郭某某訴被告漢江集團丹江口電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電化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電化公司的起訴。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郭某某要求撤回起訴的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應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郭某某要求撤回起訴的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應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曉榮
書記員:錢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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