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組織機構代碼:80660314-2。
負責人:邢運江,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軍、孫遜,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懷安縣。
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黃驊市天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黃驊市羊三木鄉(xiāng)劉皮莊。
組織機構代碼:79657028-6。
法定代表人:王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原審簡稱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郭某某、黃驊市天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原審簡稱天緯運輸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5)黃民初字第34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孫遜、被上訴人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敏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天緯運輸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7時30分,龐樹河駕駛冀J×××××/冀J×××××重型半掛車沿207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水關路段超越前方順行車輛時駛入逆行,與由北向南行駛的,由郭某某駕駛的冀G×××××/冀G×××××重型半掛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郭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萬全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并出具萬公交認字(2015)第084號事故認定書,認定龐樹河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郭某某無責任。
另查,被告天緯運輸公司系冀J×××××/冀J×××××掛號車車主,駕駛人龐樹河系天緯運輸公司的雇傭司機,由該車行駛證、營運證、駕駛人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在案佐證。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主車保險限額1000000元,掛車保險限額為50000元,均投有不計免賠。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6月25日0時至2015年6月24日24時,三者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6月26日0時至2015年6月25日24時,以上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綜合原、被告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原審法院予以確認的原告損失有:
1、停運損失17600元,依據(jù)鑒定報告確認冀G×××××/冀G×××××在停運期間每日的停運損失為800元,該鑒定結論由法院委托的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出具,程序合法,合理有據(jù),應予認定。結合事故發(fā)生時間及車輛修復實際情況,本院酌情支持原告停運期間為22天,計算為800元/天×22天。2、鑒定費3000元,依據(jù)票據(jù)確認。以上損失合計確認20600元。
原審法院認為,該事故經(jīng)萬全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勘查并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依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龐樹河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郭某某無責任。被告天緯運輸公司作為冀J×××××/冀J×××××掛號車車主,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均投有不計免賠,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提交的投保單復印件雖有投保人的簽字,但該投保單的免責事項中?沒有明確載明投保人營運損失屬免責事項,故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已向投保人盡到免責事項告知說明義務,因此對于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原告郭某某的損失依法應由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承擔。由于在(2015)黃民初字第3074號案件中冀J×××××1冀J×××××0掛號車交強險財產(chǎn)理賠限額已全部賠付,故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應冀J×××××1冀J×××××0掛號車所投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內(nèi)按100%比例賠付原告20600元。在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被告天緯運輸公司不再承擔賠付義務。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冀J×××××1冀J×××××0掛號車所投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內(nèi)依責賠付原告郭某某各項損失2060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被告黃驊市天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不再承擔?賠付義務;三、駁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給付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04×××4343。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75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擔113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362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本院審理期間,雙方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本案中,上訴人主張其在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已經(jīng)約定對于停運損失和鑒定費用不負賠償責任,但上訴人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故不能認定上訴人對免責條款已經(jīng)盡到了告知義務,即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上訴人主張的免賠理由不成立,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曉莉 審判員 李 霞 審判員 程曉明
書記員:李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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