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淑艷
王某某
盧懷紡(河北昊海律師事務所)
原告郭淑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被告
委托代理人盧懷紡,河北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淑艷與被告王某某相鄰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輝久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郭淑艷,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盧懷紡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淑艷訴稱,我家住建興里25棟1單元11號A號6樓頂層,樓頂年久失修,油粘已脫落,女兒墻有裂縫,屋內多處漏雨,給生活帶來很大煩惱。
這棟樓是2000年交付使用的。
屬稅務局最后一批福利分房。
經(jīng)稅務局領導同意,今年5月底請人做了東室6戶樓頂防水。
共花5320元(351平米×152㎡=5320元)稅務局為2樓3號、4樓7號、5樓9號報銷了維修款。
1號5號11號需自己花錢,每戶886元。
因為這三戶房屋已出售屬二手房,沒有維修基金。
1號交錢了,找3樓5號王某某要錢,他態(tài)度蠻橫,死活不給錢,他說他不該出這筆錢。
我去房產(chǎn)局咨詢了。
原來房本過戶了,屬二手房沒有維修基金了,樓頂屬公共設施需自己花錢。
我和他講他就是不相信,他讓我到法院起訴,希望法官給予裁定。
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樓頂防水款886元。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做防水所花的費用,未與我協(xié)商,是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做的,而且該筆費用應屬于公共維修基金,專款專用,應從公共維修基金里出,根據(jù)公共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錢隨房走的原則,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被告作為上下鄰居,應妥善處理好相鄰關系。
由于樓房的屋頂屬于樓房的共有部分,應為其覆蓋下的業(yè)主共有,共有人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原告作為頂樓住戶,為所居住該單元東側業(yè)主共同利益,協(xié)調相關修繕部門對樓頂防水部分進行維修,其因此產(chǎn)生的費用應由該樓頂覆蓋的業(yè)主共同承擔,原告代被告交納了維修費用,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該維修費用,于法有據(jù)。
被告未提交其房屋存在維修基金的證據(jù),被告辯解該費用應由公共維修基金支付的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給付原告郭淑艷屋頂防水維修費用886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本判決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王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作為上下鄰居,應妥善處理好相鄰關系。
由于樓房的屋頂屬于樓房的共有部分,應為其覆蓋下的業(yè)主共有,共有人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原告作為頂樓住戶,為所居住該單元東側業(yè)主共同利益,協(xié)調相關修繕部門對樓頂防水部分進行維修,其因此產(chǎn)生的費用應由該樓頂覆蓋的業(yè)主共同承擔,原告代被告交納了維修費用,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該維修費用,于法有據(jù)。
被告未提交其房屋存在維修基金的證據(jù),被告辯解該費用應由公共維修基金支付的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給付原告郭淑艷屋頂防水維修費用886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本判決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王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審判長:王輝久
書記員:張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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