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煥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延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系郭煥彩丈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玉珍,河北鑫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市橋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左俊紅、袁方,河北和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煥彩與被告張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郭煥彩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延民、孔玉珍、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左俊紅、袁方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煥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借款399,000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明確訴求第一項中利息從2014年6月2日開始(借款日)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年息6%主張至借款實際還清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4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過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向被告張某某轉款兩筆,共計399,000元。2016年,原告急用錢,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業(yè)務回單1份。證據2、銀行卡取款憑條1份。證據3、邢臺市第三醫(y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被告張某某辯稱,1、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原告向被告轉款系其向北京榮紳公司的投資款;2、無論原告以何種的案由起訴均已超過訴訟時效;3、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中國農業(yè)銀行尾號為7871的賬戶明細對賬單1份、中國農業(yè)銀行尾號為7871的賬戶取款憑條2份。證據2、委托投資協(xié)議履約擔保合同1份,委托投資協(xié)議書1份,2014年6月2日北京榮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到條1份。證據3、被告在中國農業(yè)銀行尾號為6363號賬明細對賬單,該對賬單中有2014年7月2日轉入21,000元,2014年8月4日轉入21,000元。證據4、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5)朝刑初字第2171號刑事判決書。證據5、錄音光盤1張。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4月相識,原告要求以被告的名義向北京榮紳公司進行投資,2014年6月2日原告以其名下尾號7979賬戶分兩次向被告名下尾號7871賬戶轉款共計399,000元,被告于當日將399,000元及榮紳公司支付的利息21,000元,共計420,000元轉給北京榮紳公司。2014年7月2日、2014年8月4日被告分別收到北京榮紳公司轉入的21,000元,共計42,000元利息一并交給原告,原告認可收到該公司返款的2個月利息42,000元。北京榮紳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閆志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判處有期徒刑。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向被告匯款的行為是借貸還是委托理財行為。本案中原、被告對原告向被告轉款399,000元的事實均無異議,應當依法予以認定。被告主張原告要求其以自己名義向北京榮紳公司投資理財,并提交了與原告的錄音為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理應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進而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僅證明了其向被告銀行賬戶內匯款這一事實,而被告明確否認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從證據角度講,在電子商務和銀行業(yè)高度發(fā)達的今天,眾多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均存在銀行轉賬或匯款的可能,即銀行轉賬或現(xiàn)金存款憑證并不能證明雙方必然存在借貸關系。從一般社會經驗考慮,當事人只有在相當熟悉和信任另一方當事人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不需要借款人出具任何書面?zhèn)鶛辔臅?,也無需提供任何方式的擔保,即提供數額巨大的借款。本案據查明的事實,結合原、被告相識、熟識及信任的程度與原告本人身體患病的客觀事實,無法排他的認定,存在符合常理的無須出具任何書面憑證出借如此巨大數額的事實,故原告在未能進一步提供諸如借款合同、借據或其他證據的情況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郭煥彩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290元,由原告郭煥彩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苗源
審判員 吳會峰
人民陪審員 石樹勛
書記員: 張為濤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