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通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學銀,女,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海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遷西縣。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遷西縣。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會群,男,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李海軍、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學銀、被告李海軍、李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會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李海軍、李某某立即償還借款人民幣61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分別以40000元、470000元、100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10%計算的借款利息。2.要求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4年11月5日、2015年3月24日、2015年4月24日,被告李海軍分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0000元、470000元、100000元,口頭約定借款年利率均為10%。現(xiàn)被告未能還本付息。
被告李海軍、李某某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李海軍、李某某承認原告郭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郭某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海軍、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610000元并分別支付以40000元為本金自2014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10%計算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借款利息;以470000元為本金自2015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10%計算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借款利息;以100000元為本金自2015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10%計算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借款利息。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900元,減半收取4950元,由被告李海軍、李某某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國軍
書記員:王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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