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河北省武安市人?,F(xiàn)住本村。
原告: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河北省武安市人?,F(xiàn)住本村。
以上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溫有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涿州市,系原告溫某某叔叔。
原告:溫麗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河北省武安市人。現(xiàn)住本村。
以上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德利,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河北省武安市人。現(xiàn)住本村。
被告祁相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河北省武安市人?,F(xiàn)住本村。與被告郭某的系夫妻關系。
以上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榮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武安市。
被告祁記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河北省武安市人?,F(xiàn)住本村。與被告祁相梅系父女關系。
被告郭成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河北省武安市人?,F(xiàn)住本村。
被告李東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河北省武安市人?,F(xiàn)住本村。
原告郭某某、溫麗霞、溫某某與被告郭某的、祁相梅、祁記林、郭成云、李東生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00358號民事判決。被告郭某的、祁相梅不服,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冀04民終1123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溫某某及郭某某、溫麗霞、溫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溫有成、張德利,被告郭某的、祁相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榮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祁記林、郭成云、李東生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郭某某與溫某于1998年8月29日再婚。當時原告溫麗霞11周歲、溫某某不滿10周歲,隨原告郭某某生活。2014年11月3日下午6時左右,溫某駕駛手扶拖拉機從武安市陽邑鎮(zhèn)墳嶺村回家途中,行至陽邑鎮(zhèn)××村邊時,與騎電動摩托車帶著女兒郭曉靜的被告祁相梅相撞,造成郭曉靜頭部擦傷、電動摩托車前擋風板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雙方經協(xié)商同意私下解決,被告祁相梅將電動車放到溫某家后,原告溫某某陪同被告祁相梅到武安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給郭曉靜進行檢查。2014年11月5日,被告郭某的與本村村民郭某一同到溫某家中進行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同年11月7日,被告祁相梅委托連春生到溫某家詢問賠償事宜。同年11月9日早,被告祁相梅與郭某一同到溫某家,因原告郭某某提出要等原告溫某某回家后再予協(xié)商,被告祁相梅與郭某離去。當日上午,被告郭某的邀請被告郭成云一起到溫某家進行調解,并打電話給被告李東生說有事幫忙。當時被告郭某的、祁相梅、郭成云、祁記林在到溫某家時,被告祁相梅提出賠償1萬元,后又提出修好車并賠償5000元。經郭成云調解并經原告郭某某侄子郭亮說和,原告郭某某、溫某某與被告郭某的、祁相梅達成口頭協(xié)議,約定修好車并賠償1500元。原告溫某某告訴溫某協(xié)議內容,溫某不同意,并將眾人往街門外趕,除被告郭某的、祁相梅、祁記林站在院中,郭亮在北屋外,其他人均走出街門。原告溫某某騎摩托車帶著其妻子,原告郭某某步行,分頭去借錢,被告郭成云回家。溫某插上街門,拿出放在廁所的“氧化樂果”農藥,一邊向院走一邊往口中喝。站在院中的被告郭某的發(fā)現(xiàn)后,打開街門并大喊溫某喝藥了,郭亮聽到后跑出將溫某手中的農藥瓶奪下,原告郭某某聽到喊聲后回到家中,原告溫某某因忘記拿包也返回家中。原告溫某某和妻子騎摩托車將溫某送到武安市陽邑鎮(zhèn)衛(wèi)生院進行搶救。被告郭某的、祁相梅、祁記林、李東生隨后離去。溫某在該院進行洗胃后,轉到武安市第一人民醫(yī)院進行搶救。經該院急診科診斷,溫某為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氧化樂果),后溫某轉入該院重癥監(jiān)護室進行治療。2014年11月10日20時50分,溫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溫某在武安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為13144.12元,其親屬到邯鄲仁康醫(yī)院毒檢科化驗支出醫(yī)療費450元。
本院認為,溫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喝農藥所致,但被告在協(xié)商處理賠償事宜的過程中,給溫某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壓力。被告的行為與死亡的后果雖不構成直接的因果關系,但被告郭某的、祁相梅自愿賠償原告郭某某、溫麗霞、溫某某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祁記林、郭成云、李東生是受被告郭某的、祁相梅相邀到場,在協(xié)商處理賠償事宜過程中,行為并無不當,故原告郭某某、溫麗霞、溫某某要求被告祁記林、郭成云、李東生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予以駁回。原告郭某某與溫某登記結婚,屬于合法夫妻;郭某某結婚時所帶子女溫麗霞、溫某某當時未成年,與溫某形成繼父子女關系,被告辯稱原告溫麗霞、溫某某不具備主體資格的意見,不予采信。原告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郭某的、祁相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郭某某、溫麗霞、溫某某20000元;
二、駁回原告郭某某、溫麗霞、溫某某對被告祁記林、郭成云、李東生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50元,由原告郭某某、溫麗霞、溫某某承擔4275元,被告郭某的、祁相梅承擔4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趙 蕾 審判員 董耿耿 審判員 王學祥
書記員:霍偉娜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讓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shù)恼葙M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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