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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鳳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湖北東吳物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反訴被告)鄂州市鳳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區(qū)武昌大道382號。
法定代表人黃朝君,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家泳,湖北思普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朱林建,湖北思普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反訴原告)湖北東吳物流有限公司(原名湖北東吳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創(chuàng)業(yè)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艷林,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麗燕,湖北瀛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委托代理人汪青,湖北瀛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原告(反訴被告)鄂州市鳳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某建安公司)訴被告(反訴原告)湖北東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吳物流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鳳某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林建、張家泳,被告東吳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劉麗艷、汪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鳳某建安公司訴稱:2014年5月27日,湖北東吳置業(yè)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湖北東吳置業(yè)有限公司將其副食百貨倉儲項目1#、2#綜合樓及1#、2#、3#、4#樓的建設項目發(fā)包給原告。2015年2月13日,湖北東吳置業(yè)有限公司在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公司名稱變更為湖北東吳物流有限公司。該工程竣工后,于2016年4月28日順利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同時實際交付給被告東吳物流公司使用。然而被告卻以工程施工存在屋面、墻面、鋁合金窗下滲水等質量問題為由拒不按照合同足額支付工程款。2016年6月2日,經原被告反復協(xié)商,雙方簽訂《會議紀要(九)》,作為對原合同的有效補充。2016年6月6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工程項目結算書四本,但被告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至今未付,原告催討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66,916.99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649,354.84元(從2016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2018年1月24日止,后期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至付清之日),合計7,616,271.83元;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東吳物流公司辯稱:原被告簽訂的《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包干造價,雖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有增加和減少工程量的情況,但雙方對爭議工程量未進行結算,本訴被告認為應以客觀事實對工程造價進行結算。一、雙方對工程的實際工程造價未進行結算和審計。二、在結算時間上,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單方面向被告送達結算書,被告于2016年6月10日聯系有關部門進行審計,因原告在2017年9月1日后未委派人員繼續(xù)配合審計工作,導致原被告未對該工程最終結算造價達成一致意見。三、本訴原告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前,消防不過關和地面水磨石開裂、房屋多處漏水等其他嚴重質量缺陷問題就已存在,且一直未得到解決。
反訴原告東吳物流公司訴稱:2014年5月27日,湖北東吳置業(yè)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15年2月13日,湖北東吳置業(yè)有限公司在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公司名稱變更為湖北東吳物流有限公司。該工程竣完工后,被反訴人雖未保質保量完成工程施工任務,但在該工程項目竣工后,反訴人因急于使用,仍對園區(qū)基本項目進行了甩項驗收,因此盡管該項目已交付使用,但對其質量問題,反訴人多次會議紀要以及被反訴人承諾書都均有涉及,而且直接影響了工程結算。反訴人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現消防設施根本無法使用,且消防人員因消防設施不合格對反訴人進行了處罰。除消防設施外,反訴人還發(fā)現房屋天頂、墻面嚴重漏水。被反訴人在2016年4月28日和2016年6月28日向反訴人出具《承諾書》,承諾無條件解決質量缺陷問題,但房屋漏水問題至今仍未解決,目前一樓水磨石地面大面積破裂、地面下沉,嚴重影響了反訴人的正常使用。特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因工程質量不合格導致房屋嚴重漏水,造成反訴人貨物損失和反訴人自行修理增建屋面頂篷費用共計人民幣200萬元;判令被反訴人因工程質量不合格導致的消防設施無法投入使用、地面水磨石嚴重開裂、下沉及其他質量問題(如墻面漏雨等)進行全面修復和賠償反訴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具體金額按鑒定結論據實結算);請求依法判令被反訴人向反訴人支付延期交付工程違約金共計人民幣165萬元;判令反訴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與鑒定費用。
反訴被告鳳某建安公司辯稱:一、鳳某建安公司已經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天面漏水、墻面漏水的維修義務,直到開庭時仍然有人在對此進行維修;二、本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合格已經通過竣工驗收且消防設施也已經過驗收,消防設施無法投入使用的真正原因系東吳物流違規(guī)安裝、裝修、不合理使用等行為導致消防設施損壞、拆除以致消防系統(tǒng)無法正常運行,責任方在東吳物流公司,與鳳某建安公司無關。三、關于地面水磨石開裂,下沉是由于東吳物流公司違規(guī)導致墻四面水土流失造成,責任方也在東吳物流公司,與鳳某建安公司無關。四、關于延期交付的問題,是由于東吳物流公司電梯施工未到位,增加工程量等原因造成,鳳某建安公司既無過錯行為也無違約行為,該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驗收后的房屋問題屬于質量保修范圍內,我們已經在保質期內按照約定進行了相關的維修義務。因此請求駁回反訴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鳳某建安公司為支持其主張(本訴),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與被告工商信息。擬證明原被告主體適格。
證據二、原被告簽訂的《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擬證明原被告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證據三、原被告簽訂的《會議紀要(九)》。擬證明原被告間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證據四、《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6份及圖片資料36張。擬證明原告承建工程項目已經竣工通過驗收并已實際交付使用。
證據五、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工程結算書4本及收條一張。擬證明原告向被告依據雙方約定對工程款進行結算的事實。
被告東吳物流公司為支持其主張(本訴),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結算報告。擬證明雙方結算應該根據審計據實結算。
反訴原告東吳物流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反訴),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擬證明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被反訴人承建反訴人副食百貨倉儲項目1#、2#綜合樓及1#、2#、3#、4#樓。
證據二、會議紀要四份、承諾書二份、滲水處理方案二份。擬證明1、房屋工程交付使用前,就存在地面、墻面開裂、頂篷、窗戶、墻面多處漏水、消防設施不合格等多項嚴重工程質量問題。2、被反訴人已知工程質量嚴重不合格,并準備了多份處理方案,2016年4月和2016年6月亦承諾不惜一切代價修復完善,直至把問題徹底解決。
證據三、質量缺陷統(tǒng)計表、照片及倉庫天面彩鋼支出單據及照片。擬證明一、房屋工程質量問題一直未得到解決,不但影響反訴人正常使用,也對反訴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二、因房屋漏水,業(yè)主方自行出資修建天面彩鋼,每戶單價33,00.00元,已修建16個大戶,每戶單價66,000.00元,已支出費用1,188,000.00元。
反訴被告鳳某建安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反訴),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東吳倉儲維修接待處圖片一張、部分維修人員領款單5張、視聽資料一份、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一份。擬證明鳳某建安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天面漏水、墻面漏水的維修義務。
證據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受理憑證一份、鄂州市建設工程檔案驗收認可書一份、東吳置業(yè)1、2、3、4#樓1#2#綜合樓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6份、圖片資料12張。擬證明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已通過竣工驗收、消防驗收,消防設施無法投入使用的真正原因系東吳物流公司違規(guī)安裝、裝修、不合理使用等行為導致消防設備損壞、拆除以致消防系統(tǒng)無法正常運行,責任方在東吳物流公司與鳳某建安公司無關。
證據三、工程聯系函一份、會議紀要一份、東吳置業(yè)倉庫工程量清單一份。擬證明地面水磨石開裂、下沉是由于東吳物流公司違規(guī)導致四面水土流失造成,責任方在東吳物流公司與鳳某建安公司無關。
證據四、補充協(xié)議一份、工作聯系單一份、現場簽證單、施工日志一份。擬證明由于東吳物流公司電梯施工未到位,增加工程量等原因導致鳳某公司竣工驗收交房時間為2016年4月28日,鳳某建安公司既無過錯行為,也無違約行為。
庭審質證時,本訴部分,被告東吳物流公司對原告鳳某建安公司的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無異議,對證據四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認為驗收是在原被告已就工程質量存在缺陷不合格的情況下進行驗收。對證據五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其認為結算書提交前被告就已經委托審計部門進行造價審計,因原告方不配合,導致審計結果庭審前一直不能得出,因此該結算書不能作為原告方要求工程結算的證據。原告鳳某建安公司對被告東吳物流公司的證據有異議,其認為合同價款的結算應當嚴格依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的約定進行,該證據是由被告單方申請的報告,系單方行為,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且該證據僅是咨詢報告,并不是最終的結論,不能作為最終的依據。
反訴部分,反訴被告鳳某建安公司對反訴原告東吳物流公司的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其認為在建設施工合同之后又有補充協(xié)議以及會議紀要,對于完工時間有進一步的補充,因此不能依據原合同來約定工期。對證據二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其認為工程質量已經通過竣工驗收,滲水漏水等只是維修問題,鳳某公司已經履行了相關的維修義務。對證據三真實性、證明目的均有異議。其認為缺陷統(tǒng)計表是反訴原告單方面記載,且天面彩鋼是被告方擅自改變天面設計造成,屬于違建,而且彩鋼是為了倉庫更好的得到利用,不能證實房屋質量有問題。
反訴原告東吳物流公司對反訴被告鳳某建安公司的證據一除證人證言外其他證據的真實性不發(fā)表意見。但其認為證人可以證實在2017年4月28日雙方竣工驗收之前該項目就存在漏水的缺陷,而且至今沒有維修完畢。對證據二消防備案受理憑證、檔案驗收認可書無異議,但對其他的驗收和圖片12張僅僅是雙方在會議紀要指導下做的一個基本驗收,并不說明其沒有存在其他問題,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對證據三中的工程聯系函,其認為該函并未得到監(jiān)理公司及建設單位的共同認可,內容不能成立的,會議紀要七也不能達到證明目的,相反其明確說了主體工程存在明顯質量缺陷。對證據四中補充協(xié)議真實性有異議,一、其認為該協(xié)議未加蓋東吳物流公司的任何印章;二、該補充協(xié)議中也沒有在空格部分填寫任何內容,因此該補充協(xié)議不是一份有效的證據;領款單與證人證言不符,領款單時間是2016年,但證人說實際維修是2017年,兩者時間有矛盾。其他證據也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本訴部分原告鳳某建安公司的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證據四、證據五因被告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依法對其真實性均予以采信。被告東吳物流公司所舉證據系咨詢報告,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反訴部分,對反訴原告東吳物流公司所舉證據一、證據二真實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證據三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依法不予以采信。對反訴被告鳳某建安公司所舉證據一的真實性,反訴原告不發(fā)表質證意見,對其真實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證據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證據三工作聯系函有反訴原告工作人員簽字確認,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會議紀要(七)的關聯性、真實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工程量清單系反訴被告單方面出具,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對證據四補充協(xié)議,對工作聯系單、現場簽證單的真實性、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對施工日志系單方面出具,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依據以上有效證據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被告東吳物流公司因建設湖北東吳置業(yè)有限公司副食倉儲項目1#、2#綜合樓及1#、2#、3#、4#樓對外招標,原告中標后,于2014年5月7日,雙方簽訂《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發(fā)包人為被告東吳物流公司,承包人為鳳某建安公司。雙方就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工程質量、合同價款、雙方承諾,合同生效、專用條款、工程計量和計價、提前竣工獎與誤期賠償費、工程價款支付、竣工結算與結算款、質量保證、質量保修期等進行了約定。其中約定開工日期為2014年5月18日,竣工日期為2014年11月18日。約定合同價款為合同范圍內的工程量總價包干40,961,582.55元。約定每提前一天按3,000.00元予以獎勵,每誤工一天按3,000.00元計賠償款。在工程價款支付中約定主體完工支付已完工程量進度款50%;粉刷、水電等全部完工支付已完工程量進度款50%;全部完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總造價95%;竣工后預留5%保證金,一年后結尾款。雙方對于結算時間約定承包人交付結算書28日之內發(fā)包人應核定審計結果,如在此期間未得出審計結論,則視為認可結算書。合同還約定質量缺陷責任期為六個月,質量保修期為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為五年;電氣管線工程、給排水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為三年;裝飾裝修工程為兩年。
該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因實際需要工程變更及增加工程量,以及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現地坪水土流失造成水磨石地面地坪開裂、墻面滲水、天面漏水等問題,雙方多次為此召開會議進行協(xié)商,形成會議紀要。2016年4月28日,該工程順利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實際交付給被告東吳物流公司進行使用。2016年6月6日,原告鳳某建安公司將四本工程結算書交被告東吳物流公司簽收,被告收到原告結算書四本后僅支付部分工程款,余款拖延不付。原告數次聯系被告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以房屋漏水等為由,拒不支付,原告催討無果,故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受法律保護。2014年5月7日,雙方簽訂《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將其副食百貨倉儲項目1#、2#綜合樓及1#、2#、3#、4#樓的建設項目發(fā)包給原告,原被告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實際需要增加了工程量,以及電梯未及時安裝到位等原因,影響了工程進度,但雙方都能及時召開協(xié)調會議形成共識,得到解決。2016年4月28日,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6年6月6日,原告將工程結算書交予被告,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在28天內出具審計結果,其僅支付部分工程款,至今仍差欠原告工程款,其應該按結算書承擔支付工程款并承擔逾期利息的民事責任。故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966,916.99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649,354.84元(從2016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2018年1月24日止,后期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至付清之日),合計7,616,271.83元,未違反法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反訴原告東吳物流公司請求支付因工程質量不合格導致房屋嚴重漏水,造成反訴人貨物損失和反訴人自行修理增建屋面頂篷費用共計人民幣200萬元,因房屋漏水屬于保修范疇,貨物損失無證據證實,房屋頂蓬系反訴原告自行增加的項目,故其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反訴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反訴人向反訴人支付延期交付工程違約金共計人民幣165萬元,因該工程延期系反訴原告要求變更及增加工程量所致以及電梯未及時安裝到位影響了工程進度所致,故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四)、(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東吳物流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支付原告鳳某建安公司工程款6,966,916.99元,利息649,354.84元,合計7,616,271.83元(后期利息以年息6%,自2018年1月25日計算至還清之日);
二、駁回反訴原告東吳物流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65,115.00元、保全費5,000.00元,反訴費18,000.00元,合計88,115.00元,由被告東吳物流公司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國勝
審判員 :阮良成
審判員 :肖輝忠

書記員: :閔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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