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襄陽市人,退休工人,住襄陽市樊城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德茂,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陽市樊城區(qū)。系鄢某某丈夫。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襄陽市人,住襄陽市襄城區(qū)。被告:張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襄陽市人,住襄陽市樊城區(qū)。被告:襄陽市龍安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qū)前進路249號。代表人:李素英,該公司經(jīng)理。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長虹路營銷服務部,住所地:襄陽市襄城區(qū)環(huán)城南路128號。代表人:魏玲,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敬鋒,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鄢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保襄陽分公司長虹路服務部在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8716元、護理費127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50元、交通費105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院外護理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55252元;2.不足部分,由被告秦某某承擔;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6月20日9時20分左右,被告秦某某駕駛機動車輛,與原告鄢某某相撞,致鄢某某受傷。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被告秦某某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事故后,秦某某墊付原告4000元,請求本案一并處理。肇事車輛購買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不計免賠。被告人保襄陽分公司長虹路服務部辯稱,在本案事故事實清楚,證件齊全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保險公司不承擔。原告未達到傷殘級別,不應計算精神撫慰金。原告訴請過高,請求法院依法核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墊付原告10000元醫(yī)療費,應在本案中予以扣減。被告張金某、龍安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6月20日9時20分左右,秦某某駕駛鄂F×××××號小型客車,沿襄陽市樊城區(qū)松鶴路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松鶴路與劉梗路口人行橫道處,未安全駕駛,與由南向北步行的鄢某某相撞,致鄢某某受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秦某某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法規(guī),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鄢某某無責任。鄢某某受傷后,被送至襄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5天,支出醫(yī)療費28716.06元,其中秦某某墊付4000元,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出院診斷為:1.右肺挫裂傷2.左側(cè)第2、3及5前肋骨骨折3.全身多處軟組織傷4.頭部外傷5.右手背部皮膚挫裂傷6.2型糖尿病。2017年7月25日,2017年8月25日,該院分別出具病情證明,建議:休息壹月。另查明,秦某某駕駛的鄂F×××××號肇事車輛系秦某某所有,秦某某自張金某處購買該車輛,發(fā)生事故時,車輛過戶手續(xù)尚未辦理完畢。鄂F×××××號肇事車輛掛靠在龍安公司運營,該車輛在人保襄陽分公司長虹路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100萬元,購買有不計免賠),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交的事故認定書、行車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保單(復印件)、身份證、戶口本、病情證明、出院記錄、門診病歷復印件、檢查報告單、醫(yī)療收費票據(jù)、交通費票據(jù);被告人保襄陽分公司長虹路服務部提供的墊付款憑證等證據(jù),在卷證實。
原告鄢某某與被告秦某某、張金某、襄陽市龍安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安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長虹路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襄陽分公司長虹路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鄢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德茂,被告秦某某,被告人保襄陽分公司長虹路服務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敬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金某、龍安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秦某某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鄢某某受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秦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鄢某某無責任。該責任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秦某某對鄢某某所遭受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金某將車輛賣給秦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秦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人保襄陽分公司長虹路服務部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該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該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由秦某某賠償。原告鄢某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28716.06元(其中秦某某支付4000元,保險公司支付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20元/天×35天)、護理費3133.41元(32677元/年÷365天×35天,護理時間為住院天數(shù))、交通費酌定350元,合計32899.47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鄢某某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鄢某某訴請的營養(yǎng)費及院外護理費,因未提供需要加強營養(yǎng)及需要院外護理的醫(yī)囑證實,本院不予支持。鄢某某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鄢某某傷情未構(gòu)成傷殘,本院不予支持。鄢某某的上述損失,由人保襄陽分公司長虹路服務部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nèi)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計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護理費、交通費計3483.41元,二項合計13483.41元。不足部分19416.06元,由人保襄陽分公司長虹路服務部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以上,人保襄陽分公司長虹路服務部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2899.47元,扣減已支付的10000元,還應賠償22899.47元。被告秦某某應當承擔的責任已由保險公司全部予以賠償,故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其墊付的4000元,為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應當由鄢某某在取得保險公司賠償款的同時予以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市分公司長虹路營銷服務部賠償原告鄢某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2899.47元;二、原告鄢某某在取得保險公司賠償款的同時,返還被告秦某某墊付款人民幣4000元;三、駁回原告鄢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依法收取277元,由被告秦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傳慧
書記員: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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