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第三人):重慶輪船(集團)有限公司樂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qū)東大街1號。
代表人:康敏,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彭毅,重慶輪船(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易凱,重慶藍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重慶市豐都縣航順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豐都縣三合鎮(zhèn)平都東路三支路二單元502房。
法定代表人:任吉龍,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楊官權,重慶王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曉東,重慶東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四川佳輪航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縣合江鎮(zhèn)符信路28號。
法定代表人:李星霖,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昌平,重慶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重慶輪船(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qū)解放東路127-129號第4層1、2、3、4、5號房。
法定代表人:黃利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藍利才,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劉震林,該公司工作人員。
重慶輪船(集團)有限公司樂山分公司(以下簡稱“重輪樂山分公司”)因與重慶市豐都縣航順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順公司”)、四川佳輪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輪公司”)、重慶輪船(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輪公司”)船舶權屬糾紛一案,不服武漢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商字第009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重輪樂山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毅、易凱,被上訴人航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吉龍及委托代理人楊官權、劉曉東,被上訴人佳輪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星霖及委托代理人汪昌平,一審第三人重輪公司委托代理人劉震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航順公司一審訴請判決確認“佳輪902”輪的所有權歸其所有。
一審法院查明:2009年10月16日,航順公司因需建造船舶,經與重慶科發(fā)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發(fā)公司”)協(xié)商,雙方簽訂了《船舶建造合同》。合同約定:科發(fā)公司按航順公司提供的經審核的施工圖紙為其建造一艘總長89.8米,型寬14.8米,型深4.8米的鋼質多用途貨船,工程范圍為船體建造、輪機、電氣、木作、舾裝、油漆等,其中包括場地、工人的組織及工資、工具、水電費、稅費、氧焊原材料、船舶下墩;科發(fā)公司按所建造鋼材重量1850元/噸結算計費;造船所需鋼材、設備、船上所使用的原材料由航順公司提供;合同簽章之日航順公司付定金10萬元,開工滿一個月付20萬元,此后按月支付20萬元,船舶出廠時結算支付余款,其中的20萬元在半年內付清。合同上加蓋了航順公司和科發(fā)公司的公章,任吉龍和陸科發(fā)分別作為航順公司代表和科發(fā)公司代表也在合同上簽名。合同簽訂后,科發(fā)公司于同年12月17日開始建造船舶,并于2010年5月19日建造完畢。由于當時重慶市豐都縣轄區(qū)內的銀行尚未開展船舶抵押借款業(yè)務,航順公司為了籌集造船資金,向個人進行了高息借款。為了及時還清個人借款,船舶建造過程中,航順公司與佳輪公司協(xié)商,待船舶建好后,掛靠并登記在佳輪公司名下以便貸款。2010年5月20日,科發(fā)公司按航順公司的要求在重慶涪陵海事處辦理了《船舶國籍證書》,證書載明:登記號碼和初始登記號碼P120410990036,船名“佳輪902”,造船地點及造船廠為科發(fā)公司,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為科發(fā)公司,證書有效期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0年6月18日止。6月9日,經航順公司要求,科發(fā)公司在四川省瀘州市地方海事局將“佳輪902”輪所有權人變更登記為佳輪公司。
同年10月15日,任吉龍作為航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佳輪公司補簽了《船舶參加公司管理合同》、《抵押還款協(xié)議》。其中《船舶參加公司管理合同》約定:航順公司自愿將其所屬船舶“佳輪902”輪加入佳輪公司管理,《船舶檢驗證書》、《所有權證書》及經營人均登記為佳輪公司,并使用“佳輪”系列船名,“佳輪902”輪加入佳輪公司管理后,其真實所有權人和經營權人仍然是航順公司,經營過程中的盈利、虧損、安全責任由航順公司承擔;航順公司每年向佳輪公司交納管理費22698元;佳輪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幫助航順公司在當?shù)亟鹑谙到y(tǒng)爭取船舶建造貸款;航順公司償還貸款本息須交佳輪公司,由佳輪公司統(tǒng)一向銀行償還?!兜盅哼€款協(xié)議》約定:佳輪公司從銀行貸款的310萬元由航順公司在2014年10月31日前還清,利率按銀行貸款規(guī)定的利率執(zhí)行,具體利率為年8.064%;航順公司自愿將“佳輪902”輪作為還款的抵押,在航順公司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船舶所有權全部屬于佳輪公司,抵押期限自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至航順公司還清佳輪公司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款項及利息為止;佳輪公司在航順公司還清銀行貸款及利息后,將抵押物的所有權及權證交還給航順公司。此外,任吉龍作為航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佳輪公司另簽訂了《抵押貸款委托擔保合同》,約定:航順公司為順利獲得此項貸款,同意以“佳輪902”輪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擔保期從佳輪公司與銀行簽訂《船舶抵押貸款合同》之日起至貸款抵押完成期間;航順公司將銀行利息提前5天支付給佳輪公司,由佳輪公司統(tǒng)一向銀行支付;佳輪公司直接將銀行貸款撥付航順公司使用。同日,任吉龍就船舶抵押貸款事宜還代表航順公司向佳輪公司作出《承諾書》,同意用“佳輪902”輪作償還貸款前的抵押物,在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前,“佳輪902”輪的所有權屬于佳輪公司。同日,任吉龍向佳輪公司出具了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佳輪公司310萬元,用于新建運輸船舶,貸款利率(即償還利率)、期限按已與佳輪公司簽訂的合同或協(xié)議為準,備注借款轉帳支付至任杰在重慶豐都農商行開設的62×××48銀行卡上。
在辦理上述手續(xù)期間,佳輪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瀘州分行(以下簡稱“中行瀘州分行”)簽訂了《固定資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佳輪公司用“佳輪902”輪、“佳輪907”輪作抵押,向中行瀘州分行借款620萬元,借款期限4年,并于2010年10月12日在四川省瀘州市地方海事局辦理了抵押登記。其中“佳輪902”輪《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的抵押情況載明:抵押登記號DY3911100077,抵押人佳輪公司,抵押權人中行瀘州分行,債權數(shù)額310萬元,受償期限從2010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31日。310萬元貸款發(fā)放后,佳輪公司扣除了管理費22698元、服務費21700元、預付利息142848元共187246元后,將余款1812754元于2010年10月18日轉入任杰在重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豐都支行開設的62×××48銀行卡上,同年10月21日通過豐都縣興源航務運輸代理有限公司轉入任杰在中國農業(yè)銀行開設的62×××16銀行卡110萬元。約定的還款期屆滿后,航順公司分5次向佳輪公司償還本金310萬元,并按約定向佳輪公司支付了到期利息。其中:2011年12月28日和2012年2月28日各償還本金375000元,2012年12月18日和2013年12月2日各償還本金75萬元,2014年10月13日償還本金85萬元和利息4353元。佳輪公司收到航順公司償還的借款本息后,償還給了中行瀘州分行。航順公司將銀行借款本息還清后,經中行瀘州分行申請,四川省瀘州市地方海事局于2015年6月24日解除了“佳輪902”輪的抵押登記。
2015年6月25日,重輪樂山分公司因與佳輪公司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向一審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申請凍結佳輪公司所屬“佳輪902”輪、“佳輪905”輪、“佳輪906”輪、“佳輪907”輪、“佳輪908”輪、“佳輪909”輪所有權。同日,一審法院依法作出(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8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了上述船舶的所有權。
為建造船舶,航順公司共應支付科發(fā)公司建造費1305508元,航順公司提供了通過銀行向科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陸科發(fā)支付建造費120萬元的憑證,其中:2009年9月21日支付10萬元,2010年1月8日、2月8日、4月9日、5月10日、6月9日各支付20萬元,2011年4月8日支付10萬元。此外,為購買船舶建造所需材料,航順公司于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先后向重慶興正物資有限公司支付鋼材款275萬元,向重慶信濰柴油機銷售有限公司支付柴油機款318000元,向興化市遠洋機械有限公司支付液壓舵機款88000元,向重慶江天船舶設備公司支付齒輪箱、發(fā)電機組款284000元,向天長市遠洋船舶設備有限公司支付水密艙口蓋款27625元,向武漢江南錨鏈公司支付錨機鏈款64875元,向重慶鴻澤船舶設備有限公司支付燈具、消防器材款100563元,向英山鴻洋船舶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控制臺款11696元,向豐都宜萬機械廠支付艉舵系統(tǒng)款155000元,向敖安洪支付電氣設備款25000元,向陳一兵、蔡兵支付船舶設計圖紙款41000元。上述所付款項中,以任吉龍名義付款的金額為241399.56元。事后,航順公司將以任吉龍名義支付的款項均列支記入了公司的會計賬簿。航順公司與重慶市航瑞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瑞公司”)同屬重慶市豐都縣的航運企業(yè),雙方同時在科發(fā)公司建造船舶,為了節(jié)約成本,雙方共同在安徽省天長市遠洋船舶設備有限公司購買了價值55200元的水密艙口蓋,加上銀行匯款收取的手續(xù)費共55250元,航順公司與航瑞公司各承擔27625元,航順公司應付款項由航瑞公司代付?!凹演?02”輪建造完畢及辦好相關證書后,一直由航順公司實際控制和經營,營運收入也由其享有。
另查明:李明偉和李星霖是父女關系,與任吉龍等人均系重慶豐都人。任杰為航順公司財務人員。2009年,李明偉為支持李星霖創(chuàng)業(yè),準備在四川省合江縣組建佳輪公司。為此,李明偉邀請任吉龍、毛先明、蔡斌等人將正在建造的船舶掛靠佳輪公司經營,以支持其公司發(fā)展,同時可以在四川合江等地用船舶作抵押貸款,幫助任吉龍等人解決造船資金缺口問題。任吉龍等人考慮到造船資金壓力和相互之間的信任,同意了李明偉的建議,并在船舶建成后登記在佳輪公司名下。2009年9月8日,佳輪公司經四川省合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登記成立,注冊資本200萬元,實收資本50萬元,其股東為李明偉、李星霖、任應龍、陳麗蓉,李星霖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船舶權屬糾紛。綜合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航順公司是否為“佳輪902”輪的實際所有權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guī)定,我國船舶所有權的設立、變更實行登記公示制度而非登記生效制度。因此,不能以船舶登記信息作為判斷船舶所有權人的絕對證據(jù)。在現(xiàn)行船舶管理體制下,一些船東為了獲取船舶營運資質、辦理銀行貸款等需要,通過掛靠形式將自有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登記在有船舶營運資質的公司名下,海事登記機關在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時僅進行形式審查,從而導致現(xiàn)實中相應出現(xiàn)了船舶登記所有權人和實際所有權人不一致的現(xiàn)狀。本案中,雖然《船舶建造合同》系任吉龍個人與科發(fā)公司簽訂,船舶建造完畢后,其又以個人名義與佳輪公司簽訂了《船舶參加公司管理合同》、《抵押還款協(xié)議》、《抵押貸款委托擔保合同》和《承諾書》,但船舶建造款、建造船舶購買原材料和設備的款項均主要由航順公司支付,其間雖有少部分款項由任吉龍支付,但該部分款項均計入了航順公司會計賬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任吉龍作為航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簽訂上述合同的行為應視為為了公司利益而履行的職務行為,其法律效力應歸屬于航順公司。因此,航順公司系“佳輪902”輪的原始出資人和委托建造人,也是該輪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權利人。從查明的事實來看,航順公司將船舶登記在佳輪公司名下,其目的是為了便于獲得銀行貸款,并無將該船舶所有權轉讓給佳輪公司的意圖。在掛靠期間,航順公司一直實際控制并經營“佳輪902”輪,而且佳輪公司向中行瀘州分行償還的貸款,也是由航順公司先行將款項匯至佳輪公司,再由佳輪公司轉付給銀行的。在重輪公司、重輪樂山分公司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佳輪公司以繼受方式取得“佳輪902”輪船舶所有權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為航順公司系“佳輪902”輪的實際所有權人。航順公司還清佳輪公司代其向銀行借款的本息后,提出“佳輪902”輪的所有權歸其所有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在“佳輪902”輪登記的船舶所有權人依法在海事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之前,航順公司對該輪的所有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jù)物權優(yōu)于債權的原則,上述善意第三人并不包括一般的債權人。本案中,重輪公司、重輪樂山分公司對佳輪公司享有的債權并非基于“佳輪902”輪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而產生,而是源于通海水域貨物運輸過程中產生的貨損糾紛,屬于普通債權。航順公司對“佳輪902”輪享有的實際所有權可以對抗該項權利。
本案糾紛并非因佳輪公司不承認航順公司對“佳輪902”輪享有所有權產生,而是航順公司掛靠船舶經營中固有的風險,對因該風險造成的后果,應由航順公司承擔,故本案訴訟費用由航順公司負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確認重慶市豐都縣航順船務有限公司為“佳輪902”輪(船舶登記號碼為391110000045,船舶識別號為CN20099346009)的實際所有權人,但在海事部門依法辦理船舶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前,該權利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案件受理費316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5800元,由重慶市豐都縣航順船務有限公司負擔。
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關于航順公司是否原始取得“佳輪902”輪所有權的問題。結合一審查明事實及科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陸科發(fā)二審出庭證言,“佳輪902”輪由科發(fā)公司根據(jù)其與航順公司所簽《船舶建造合同》按照航順公司提供的施工圖紙建造完成,航順公司支付了建造費,并為船舶建造購買了鋼材、柴油機、液壓舵機等各種所需材料;科發(fā)公司與佳輪公司簽訂合同并辦理船舶交接手續(xù),系方便以佳輪公司名義用“佳輪902”輪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科發(fā)公司實際并未給佳輪公司建造船舶,“佳輪902”輪建造完成后也由航順公司控制、經營,故而,航順公司通過出資委托建造“佳輪902”輪原始取得該船舶所有權,一審對此認定并無不當。航順公司為獲得銀行貸款,將“佳輪902”輪所有權登記在佳輪公司名下,由佳輪公司將該船抵押給銀行獲取貸款,根據(jù)雙方《抵押還款協(xié)議》約定,在航順公司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船舶所有權屬于佳輪公司,在航順公司還清銀行貸款本息后,佳輪公司將船舶的所有權及權證交還航順公司。航順公司在提起本案訴請前已償還貸款全部本息,中行瀘州分行也申請解除了“佳輪902”輪的抵押登記,根據(jù)上述合同約定,航順公司有權向佳輪公司主張“佳輪902”輪所有權。因此,重輪樂山分公司認為一審認定航順公司原始取得“佳輪902”輪所有權錯誤,航順公司無權提起確權之訴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佳輪902”輪登記在佳輪公司名下是否影響其實際權屬的問題。首先,前已述及,“佳輪902”輪之所以登記在佳輪公司名下,正是航順公司為通過佳輪公司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所為,航順公司提起本案確權之訴并非認為海事部門對該船舶所有權人登記錯誤,故重輪樂山分公司上訴認為航順公司應先申請撤銷海事部門登記缺乏依據(jù)。其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關于船舶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guī)定,登記是船舶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tài)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一審判決確認航順公司為“佳輪902”輪實際所有權人,并非認定該船舶存在兩個所有權,而是認為該船舶所有權證書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tài)不符,故重輪樂山分公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佳輪902”輪屬于航順公司沒有法律依據(jù),違反物權公示及一物一權原則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再次,除了建造“佳輪902”輪的各類款項及抵押該船舶所得貸款均由航順公司實際支付、償還以外,“佳輪902”輪建造完成并辦好相關證書后,一直由航順公司控制、經營及獲取營運收入,重輪樂山分公司上訴否定航順公司為“佳輪902”輪實際所有權人,但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推翻一審所作認定,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交通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的通知》及《交通部關于整頓和規(guī)范個體運輸船舶經營管理的通知》屬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船舶掛靠違反該類規(guī)范,應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管理、處罰,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
綜上,一審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重輪樂山分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600元,由上訴人重慶輪船(集團)有限公司樂山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建新 審判員 余 俊 審判員 林向輝
書記員:陳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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