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市華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qū)天城大道839號。法定代表人黃春雷,該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謝進,湖北楚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被告譚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秭歸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重慶市華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譚文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重慶市華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重慶市華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重慶市華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重慶市華某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左樹青
書記員:趙楠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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