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
郝世坤(河北正在律師事務所)
王力
王力
廖某某
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世坤,河北正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力。
被告廖某某。
委托代理人為
原告王力。
原告金某某與被告王力、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成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郝世坤,被告王力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被告王力于2015年3月9日向原告借款6萬元,約定2015年4月30日前還清。
但被告并未按約還款。
應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
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60000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5.75%計算利息至被告還清本息之日止(暫計至起訴之日利息為人民幣2012.5元)。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zhí)峁┝私钘l等證據(jù)材料。
被告王力辯稱,被告王力承認拖欠原告借款6萬元,并愿在15日內(nèi)償清。
本院認為,被告應當及時償還原告借款,并承擔逾期付款期間的利息。
原告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力、廖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5.75%計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75元,保全費720元,合計139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應當及時償還原告借款,并承擔逾期付款期間的利息。
原告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力、廖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5.75%計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75元,保全費720元,合計1395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徐成
書記員:李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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