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中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亞菲,廣東敦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洲,廣東敦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淄博市。
被告: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qū)。
法定代表人:孫沁,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遠冉,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金某某(中國)有限公司與被告譚某、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可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金某某(中國)有限公司撤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金某某(中國)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俞海苓
書記員:陳璐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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