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
朱宏偉(湖北巴源律師事務所)
金勝國
金某某
金在情
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宏偉,湖北巴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金勝國。
被告金某某。
被告金在情。
本院在審理原告金某某與被告金勝國、金某某、金在情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金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金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負擔。
審判長:周奇光
審判員:張亞萍
審判員:周偉光
書記員:胡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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