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全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金從輝(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系金某某之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詩佳,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帆(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全勝為與被上訴人金某某、蘇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財保隨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2015)鄂隨縣民初字第012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周鑫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姚仁友、張歡參加的合議庭,并于2016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全勝,被上訴人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金從輝,被上訴人中財保隨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帆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蘇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金某某訴稱:2015年3月28日,原告金某某乘坐被告王全勝駕駛牌號為隨S10691的摩托車在隨縣炎帝大道15KM+400M處與被告蘇某某駕駛牌號為鄂S×××××的摩托車發(fā)生相撞,導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隨州市交警支隊四大隊現(xiàn)場勘查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蘇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王全勝負次要責任,金某某無責任。因被告蘇某某駕駛的鄂S×××××號牌摩托車在被告中財保隨州公司購買一份交強險,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責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20949.46元。
原審被告王全勝辯稱:原告的相關損失請求過高,請法院予以核實。因被告蘇某某所有摩托車購買一份交強險,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另外,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00元賠償款,請求法院依法合并結算。
原審被告中財保隨州公司辯稱:原告的損失請法院予以核實,過高部分應予駁回。因被告蘇某某無證駕駛,保險公司在核實相關證據(jù)屬實后愿意賠償,保險公司將按法律規(guī)定追償。另外,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原審查明:2015年3月28日下午,被告蘇某某駕駛牌號為鄂S×××××的兩輪摩托車從隨縣新街鎮(zhèn)經兩水通村公路往兩水方向行駛,5時45分許,當橫穿炎帝大道15KM+400M路段時,與被告王全勝駕駛牌號為隨S10691的兩輪摩托車(后載原告金某某)發(fā)生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金某某、被告蘇某某、被告王全勝受傷的交通事故。2015年4月9日,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四大隊現(xiàn)場勘查作出隨公交認字(2015)第008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蘇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全勝負次要責任,金某某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金某某在隨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30天,花醫(yī)療費57789.48元。2015年8月13日,隨州正義司法鑒定中心為原告金某某損傷作出鑒定,意見為:1、金某某的損傷被評定為十級傷殘;2、自受傷之日起休養(yǎng)240日,1人護理90日;3、前期醫(yī)療費以實際發(fā)生為準;4、后續(xù)治療費用擬定為12000元。原告金某某為此花鑒定費1699.50元。
另查明,隨S10691號兩輪摩托車屬被告王全勝所有,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D機動車駕駛執(zhí)照,其為該車在被告中財保隨州公司購買一份交強險。鄂S×××××兩輪摩托車屬被告蘇某某所有,其未辦理駕駛執(zhí)照。事故發(fā)生時,原告金某某及被告蘇某某均未佩戴安全頭盔。2014年8月11日,被告蘇某某在被告中財保隨州公司處為鄂S×××××號兩輪摩托車購買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8月12日0時起至2015年8月11日24時止。交強險責任限額分別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還查明,原告金某某系隨縣農業(yè)戶口。2015年2月,被告王全勝在隨州市曾都區(qū)南郊柳樹淌承包一建筑工地,原告金某某常乘坐被告王全勝摩托車到工地做工。2015年10月19日,原審法院組織原告金某某與被告王全勝就分配被告蘇某某摩托車強制險中10000元醫(yī)療費份額達成協(xié)議,原告金某某與被告王全勝按9:1比例分配。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王全勝已向原告支付賠償款2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蘇某某駕駛牌號為鄂S×××××的兩輪摩托車與被告王全勝駕駛牌號為隨S10691的兩輪摩托車(后載原告金某某)發(fā)生相撞的事實清楚,交警部門作出的被告蘇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王全勝負次要責任、原告金某某無責任的事故認定,客觀公正,依法予以采信,并可作定案分責的依據(jù)。因被告蘇某某為鄂S×××××號兩輪摩托車在被告中財保隨州公司購買了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雖然無證駕駛,但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依據(jù)原告金某某與被告王全勝達成的按9:1比例分配10000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協(xié)議,故原告的經濟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中財保隨州公司在交強險10000元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9000元;在110000元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計35207.81元。原告下余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50289.48元,依據(jù)被告王全勝、蘇某某的過錯程度,按4:6比例賠償,被告王全勝賠償20115.79元,被告蘇某某賠償30173.69元。原告鑒定費1699.50元,依據(jù)保險條款約定,被告王全勝、蘇某某分別賠償679.80元、1019.70元。
綜上,被告中財保隨州公司應支付原告金某某賠償款44207.81元。被告蘇某某應支付賠償款31193.39元,王全勝應支付賠償款20795.59元,其已支付的2000元賠償款執(zhí)行時從中予以扣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支付原告金某某賠償款44207.81元。二、被告蘇某某支付原告金某某賠償款31193.39元。三、被告王全勝支付原告金某某賠償款20795.59元(被告王全勝已墊付的2000元賠償款執(zhí)行時從中予以扣減)。四、駁回原告金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一、二、三項,于判決送達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履行完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00元,由原告金某某負擔500元,被告王全勝負擔680元,被告蘇某某負擔1020元。
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關于本案事故責任劃分問題。本案事故發(fā)生后,隨州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隨公交認字(2015)第008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蘇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橫過馬路時未確保安全駕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全勝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據(jù)此認定蘇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全勝負次要責任,金某某無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jù)推翻的除外?!钡囊?guī)定,本院認為,王全勝對該責任認定未申請復議,也未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推翻,故對其提出的其對事故不負責任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事故責任比例問題。本院認為,本事故中,王全勝直行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而蘇某某無證駕駛、橫穿馬路及未確保安全駕駛,原審法院根據(jù)雙方在事故中的責任情況劃定了四六開的責任比例,已充分考慮了雙方在事故中的責任情況,應予維持。
關于交強險賠償數(shù)額問題?!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條款》第八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y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xù)治療費、整容費、營養(yǎng)費?!北驹赫J為,根據(jù)上述交強險條款的規(guī)定,本案一審中,金某某與王全勝達成了按9:1比例分配10000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協(xié)議,故中財保隨州公司應在交強險10000元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金某某醫(yī)療費9000元;在110000元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金某某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計35207.81元。因此,金某某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的醫(yī)療費48789.4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共計50289.48元,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不應由交強險賠償,故對王全勝提出的金某某的損失應由交強險全額予以賠償?shù)纳显V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上訴理由依法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王全勝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 鑫 審判員 姚仁友 審判員 張 歡
書記員:趙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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