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個體,住山東省陽信縣。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建秀,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分公司,住所地:廣西省南寧市青秀區(qū)金湖路36號。負責人:陳會養(yǎng),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曉東,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金某某的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及相關損失112737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人保廣西分公司辯稱:我司承保車輛的牌號是桂A×××××,與原告所述的車輛號牌不符,承保情況需待核實。桂A×××××號車在我司投保車損險,保險限額為156375元,該車新車購置價為347500元,因此該車為不足額投保,我司只應承擔45%的賠償比例,保險責任期間2017年的3月31日至2018年的3月30日,對于原告提供的保單、駕駛人的駕駛證、行駛證我司沒有異議。訴訟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司不予承擔。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14日20時20分,閆新磊駕駛車牌號為冀B×××××的重型自卸貨車沿黃驊港南疏港路由東向西行駛,當車行駛至黃驊交口處西側時,因操作不當與前方一輛順向行駛的由朱延基駕駛的車牌號為津A×××××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此事故經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居交警一大隊處理做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機動車駕駛人閆新磊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機動車駕駛人朱延基無責任。另查明,原告金某某為冀B×××××號車車主,該車在被告人保廣西分公司投有限額為156375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金某某為被保險人,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再查明,對冀B×××××號車車損經被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重新鑒定,結論為車損價值共計70868元。綜合原、被告訴辯意見及庭審質證意見,本院確認原告的損失為:1、冀B×××××號車車損70868元,依據(jù)公估報告確認;2、施救費4300元,依據(jù)施救費票據(jù)及施救費明細確認。以上損失合計75168元。本院認為,原告金某某系冀B×××××號車車主,對該車的投保情況因保單中“特別約定”一欄內已注明車輛實際號牌為BZ5195,且該車發(fā)動機號、車架號與保單中相關內容一致,因此對該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事實應予確認。冀B×××××號車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壞,屬保險責任理賠范疇,經查該車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均合法有效,故對原告損失75168元被告人保廣西分公司應依約賠付。對于被告主張的按照45%承擔賠償責任,因其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金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廣西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建秀,被告人保廣西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曉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結終結。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分公司賠付原告金某某75168元;二、駁回原告金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款項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1253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分公司承擔835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擔418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桂紅
書記員:劉俊杰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