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霸州市院第二檢察部刑訴〔2020〕86號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8271977********,漢族,小學文化,群眾,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現(xiàn)住址河北省霸州市**鎮(zhèn)**村。2015年12月1日因盜竊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2019年11月21日因任意損毀公私財物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9年11月29日因無證駕駛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4時許,被告人金某某無證酒后駕駛冀AD****號小型轎車沿霸州市**鎮(zhèn)**村東西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與對向行駛的朱某某駕駛的冀RJ****號小型轎車因錯車發(fā)生糾紛,民警出警后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金某某有酒后駕車嫌疑,經(jīng)鑒定,被告人金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54.34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相關書證;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朱某某等人的證言;4、鑒定意見;5、視頻資料(查扣視頻、抽血視頻、訊問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金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汪偉賓
??????????????????????????????檢察官助理:任美丹
??????????????????????????????2020年9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河北省霸州市**鎮(zhèn)**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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