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
肖江華
原告金某某。
被告肖江華。
原告金某某訴被告肖江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某某、被告肖江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申請的證人匡漢英出庭作證,接受質詢。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的借貸關系事實清楚,且被告對借款事實及剩余本息也予以認可。被告應當依照借條的約定償還原告本息。對被告已償還本息31000元,雙方均無異議。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剩余本金86229元及利息41130元(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年利率10%)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其向原告借款是用于歸還“買碼”(即“地下六合彩”)的債務,屬于非法借貸,該借貸關系不予保護的意見,因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亦未發(fā)現(xiàn)與本案有關的違法行為,故本案只作普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處理。對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肖江華償還原告金某某借款本金86229元,利息41130元(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年利率10%),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47元,由被告肖江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的借貸關系事實清楚,且被告對借款事實及剩余本息也予以認可。被告應當依照借條的約定償還原告本息。對被告已償還本息31000元,雙方均無異議。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剩余本金86229元及利息41130元(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年利率10%)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其向原告借款是用于歸還“買碼”(即“地下六合彩”)的債務,屬于非法借貸,該借貸關系不予保護的意見,因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亦未發(fā)現(xiàn)與本案有關的違法行為,故本案只作普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處理。對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肖江華償還原告金某某借款本金86229元,利息41130元(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年利率10%),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47元,由被告肖江華負擔。
審判長:曹四寵
審判員:劉宇
審判員:唐娜
書記員: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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