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潔,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現住邯鄲市邯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現住邯鄲市邯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達,河北盈邦(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候印超,河北盈邦(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金某潔與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0日作出(2017)冀0402民初3829號民事判決,原告金某潔不服提出上訴,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冀04民終2742號民事裁定,撤銷本院(2017)冀0402民初3829號民事判決;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某潔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布占元,被告劉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候印超、王志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金某潔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劉某對邯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1768-1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債務6104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劉某承擔。事實與理由:金某潔與王某是朋友關系,2013年6月1日起,王某為經營需要先后向金某潔借款共計560000元,因王某不能按期還款,金某潔向邯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邯山區(qū)人民法院調解,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邯山民初字第1768-1號民事調解書,由王某和邯鄲市龍峰食品有限公司償還金某潔借款本息共計610400元。王某與劉某原系夫妻關系,其于2015年11月27日離婚,但上述債務發(fā)生在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現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劉某辯稱,金某潔訴稱債務人為邯鄲市邯山龍峰食品有限公司,邯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邯山民初字第1768-1號民事調解書為王某對龍峰食品公司債務的加入,系王某個人債務,不屬于劉某與王某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劉某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金某潔提交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邯鄲市邯山區(qū)龍峰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檔案》檔案號647號一份,用以證明劉某與王某共同投資40萬元與劉萍合伙經營邯鄲市邯山區(qū)龍峰食品有限公司的事實。
第二組證據:1.邯鄲市邯山區(qū)龍峰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檔案》檔案號647【8】號一份,2.邯鄲市邯山區(qū)龍峰食品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證據1、2用以證明劉某與王某共同投資500萬元獨資經營邯鄲市邯山區(qū)龍峰食品有限公司的事實。
第三組證據:1.2015邯山民初字第1768-1號民事調解書一份,用以證明劉某對調解書確認的王某、龍峰公司的債務,負有清償責任。2.2017冀0402執(zhí)異21號執(zhí)行裁定書一份,一是證明劉某排除對邯山南大街152號院4-3-11號房產執(zhí)行的申請被依法駁回的事實;二是證明劉某的財產份額與王某的財產份額均屬于執(zhí)行標的的事實。3.2017冀0402民初2085號民事判決書一份,一是證明邯山南大街152號院4-3-11號房產是王某與劉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二是證明劉某排除對邯山南大街152號院4-3-11號房產執(zhí)行的申請被依法駁回的事實;三是證明邯山南大街152號院4-3-11號房產屬于執(zhí)行標的的事實。4.王某、劉某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貸款對賬單一份,一是證明劉某與王某用共同財產邯山南大街152號院4-3-11號房產向銀行抵押,貸款15萬元用于龍峰公司經營的事實,二是證明龍峰公司中王某的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5.王某的建設銀行借款申請書一份,證明王某、劉某為了龍峰公司的經營而向銀行申請借款的事實。6.劉某的建設銀行借款申請書一份,用以證明王某、劉某為了龍峰公司的經營而向銀行申請借款的事實。7.金某潔與申振和微信聊天記錄一份,一是證明王某、劉某為了龍峰公司的經營而向邢臺銀行申請借款的事實,二是證明王某、劉某向邢臺銀行申請借款是由申振和擔保的事實。8.李某證明一份,9.李某錄像光盤一份,10.張某證明一份。證據8-10一是證明劉某參與了龍峰公司的經營活動的事實,二是證明龍峰公司中王某的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11.金某潔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用以證明金某潔的訴訟主體身份。
第四組證據:1.2013年12月27日王某、劉某向邢臺銀行小企業(yè)信貸中心邯鄲分中心申辦的“冀南微貨”申請表一份,2.2014年1月2日王某、劉某與邢臺銀行簽訂的合同編號WD8602620140100015號《個人借款擔保合同》一份,3.2014年1月2日邢臺銀行第00046019號貸款支付憑證。證據1-3,用以證明劉某與王某共同向邢臺銀行借款15萬元用于龍峰公司經營的事實。4.2014年6月10日王某、劉某與邯鄲銀行微貸中心簽訂的合同編號為gd201406060589號《個人經營創(chuàng)業(yè)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證明劉某與王某共同向邯鄲銀行借款35萬元用于龍峰公司經營的事實。5.2015年5月27日王某向邢臺銀行龍湖支中心申辦的“冀南微貨”申請表一份,6.2015年6月10日王某、劉某與邢臺銀行簽訂的合同編號為WD8603620150600013號《個人借款擔保合同》一份,7.2015年6月10日邢臺銀行第048596號貸款支付憑證,證據5-7,用以證明劉某與王某共同向邢臺銀行銀行借款10萬元用于龍峰公司經營的事實。8.2009年3月24日劉某、王某與建設銀行簽訂的《個人消費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證明劉某與王某向建設銀行借款15萬元,用于龍峰公司經營的事實。9.邯鄲市糖酒公司證明一份,用以證明劉某與王某長期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沒有分居的事實。10.2018年8月28日邯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1219號民事判決書一份,一是證明劉某與王某長期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沒有分居的事實;二是證明人民法院向邢臺銀行、建設銀行調取了劉某與王某共同向邢臺銀行借款15萬元、向建設銀行借款15萬元,全部用于邯鄲市邯山區(qū)龍峰食品有限公司經營的事實;三是證明該判決認定,劉某與王某上述兩筆借款,均用于龍峰公司經營的事實;四是證明該判決認定,劉某與王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經營邯鄲市邯山區(qū)龍峰食品有限公司的事實;五是證明該判決作出了劉某與王某共同對上述兩筆25萬元借款承擔償還責任的判決。
劉某質證意見:對第一組證據應該提供工商部門蓋有檔案查詢章復印件,對于出資情況,該份證據顯示出資人為劉萍和王某,并沒有劉某出資。對于第二組證據應當提供工商部門蓋有檔案查詢章復印件,該份證據僅證明龍峰公司出資人為王某,并不是劉某且劉某并未在龍峰公司擔任出資人。對于第三組證據中證據1調解書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調解書僅證明王某個人對公司債務認可,劉某并未作為本案被告,并且劉某對此債務不知情;對證據2執(zhí)行裁定書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聯性,僅證明對該房屋有無執(zhí)行依據,并不能證明劉某對該筆債務有清償責任;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質證意見同證據2;對證據4對賬單不認可,僅是復印件;對證據5、6均是復印件,不予認可;對證據7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聯性;對證據8、9真實性不認可,被告與李某不認識且李某并非公司工作人員;對證據10真實性不認可,質證意見同上質證意見;對證據11真實性無異議。對于第四組證據中證據1為復印件不予認可,且無被告簽字,與本案也無關聯性;對證據2中劉某簽字是應銀行要求作為王某配偶簽字,而并非以公司名義去借款;對證據3與本案無關聯性;對證據4同證據2質證意見;對證據5中沒有劉某簽字且與本案無關聯性;對證據6同證據2、4質證意見;對證據7與本案無關聯性,且借款憑證顯示借款人為王某,劉某作為共同借款人僅是因銀行要求簽字;對證據8與本案無關聯性;對證據9沒有公司證明,糖酒公司作為自然人,并不能證明二人同居;對證據10判決書沒有生效,現已經上訴至中院。補充意見:對證據1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調解書中王某、龍峰食品公司負擔的債務與劉某無關;對證據2劉某與王某結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雙方于2013年3月已經分居,不能代表夫妻共同生活,只是一個法律形式;對證據3有異議,購房收據與本案無關聯性;對證據4證據本身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聯;證據5與本案無關聯。
證人李某,證明其與金某潔、王某都是同事關系,是糖酒公司的老職工,王某經營的邯鄲市邯山龍峰食品有限公司在糖酒公司家屬院里面,其也在這個家屬院居住,王某的妻子劉某和其兒子都在此公司經營。證人張某,證明龍峰食品公司是一個家庭公司,劉某、劉某兒子都在此公司,2009年3月成立的公司時,是劉某和王某共同簽字貸款用于經營公司,二人在2014年在邯鄲銀行共同簽字貸款,在2014年和2015年邢臺銀行共同簽字貸款。
劉某對證人的質證意見:證人李某與龍峰食品公司沒有業(yè)務往來,不能證明劉某是出資人;證人張某有案子在法院,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劉某提交如下證據:
通方煤礦機械有限公司證明一份、通方煤礦機械有限公司收入證明一份、通用機械廠證明一份,用以證明劉某自1986年7月至2010年4月一直在通用機械廠工作,不存在脫崗曠工情況,通方煤礦機械有限公司證明,證明自2010年4月劉某調入該公司工作至2018年4月份退休,不存在脫產掛職情況,收入證明,證明劉某2010-2018年工資收入足以維持家庭開支,不需要王某及其龍峰公司經營收益。龍峰公司章程一份,用以證明2015年11月24日該企業(yè)類型變更、變更后注冊資本為王某認繳資本。
金某潔質證意見:對通用機械廠證明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不符合證據要件且沒有領導人簽字,可以看出是先蓋章后打印的字體,其劉某在單位有工作但不影響劉某參與龍峰公司家庭的經營;對通方煤礦機械有限公司的證明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不符合證據要件,先蓋章后打印的字體,更何況工作需要考勤表,此兩份證據均沒有考勤表,不能證明其真實性;對收入證明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收入不能表達證明目的,需要銀行流水證明,我方認為是虛假證明,并且此證明是先蓋章后打印,沒有領導簽字,不符合證據要件。對公司章程證明目的有異議,不能否認龍峰公司是王某、劉某家庭經營的事實,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解釋,不能否認是夫妻共同財產,對企業(yè)的變更證明目的有異議,并不影響家庭成員共同經營事實,而且認繳不是法律概念,因為變更手續(xù)上已經確認是事實,不是認繳,是實有資金,是劉某與王某的共同財產。
證人王某,證明關于借款都是其經手,蓋有公司章,其是經手人,后因公司虧損還不清錢,金某潔起訴,其是作為法人簽字的,另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是2009年4月成立是股份公司,股東是其和劉萍(劉某妹妹),后經營不行,劉萍離職將20%的股份轉讓給其。后公司變更,沒有認繳成功。借款是用于經營公司,借款事實劉某不知情,2013年分居,之后因房子被查封,劉某才知道。
金某潔質證意見:王某與本案有利害關系,龍峰公司本身就是債務人,證人與劉某有姻親關系,雖然已經離婚,但其證言不能作為依據。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在此后審理部分依法予以綜合分析和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王某系邯鄲市邯山龍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峰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龍峰食品公司原由劉萍(劉某妹妹)出資10萬元,王某出資40萬元于2009年4月7日成立,2015年11月24日變更為王某獨資,金某潔與王某系朋友關系,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間,因經營需要資金向金某潔陸續(xù)借款56萬元,約定借款利息月息1.5分。金某潔向王某催討借款未果,于2015年10月19日將王某及龍峰食品公司訴至本院。2015年11月24日,經本院調解,作出(2015)邯山民初字第1768-1號民事調解書,金某潔與王某及龍峰食品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內容為:一、王某、龍峰食品公司向金某潔借款560000元,借款利息50400元,共計610400元。王某、龍峰食品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返還金某潔100000元,余款510400元自2015年12月份開始,每月30日之前返還200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畢止。二、王某、龍峰食品公司如果未按上述第一項履行,則待原告金某潔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未履行借款本金的利息。后王某、龍峰食品公司未按上述調解內容履行,金某潔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因執(zhí)行位于邯鄲市××山區(qū)××大街××院××房產時,劉某向本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之訴,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冀0402民初2085號民事判決,內容:一、駁回劉某要求對邯鄲市××山區(qū)××大街××院××房產終止執(zhí)行的訴訟請求;二、確認邯鄲市××山區(qū)××大街××院××房產為劉某與第三人王某的共同財產。后金某潔以王某所負債務發(fā)生在與劉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劉某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由,導致本案訴訟。
另查明,劉某與王某于1992年5月7日登記結婚,2015年11月27日解除婚姻關系。2009年3月24日王某、劉某作為借款人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分行簽訂了《個人消費借款合同》,借款金額15萬元,期限2009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24日,借款用途住房裝修。2014年1月2日王某、劉某作為借款人,韓文艷、龍峰食品公司作為保證人與邢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業(yè)信貸中心簽訂了合同編號:WD8602620140100015號《個人借款擔保合同》,貸款15萬元,期限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2日,貸款性質為個人經營貸款,貸款用途為流動資金。2014年6月10日王某、劉某與邯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微貸中心簽訂了合同編號:gd201406060589號《個人經營創(chuàng)業(yè)借款合同》,借款金額35萬元,借款期限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借款用途進貨。2015年6月10日王某、劉某作為借款人,申振和、龍峰食品公司作為保證人與邢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業(yè)信貸中心簽訂了合同編號:WD8603620150600013號《個人借款擔保合同》,貸款10萬元,期限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12月10日,貸款性質為個人經營貸款,借款資金采用借款人自主。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014年1月2日王某、劉某為共同借款人、龍峰食品公司作為保證人向邢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業(yè)信貸中心借款15萬元,用于個人經營,2014年6月10日王某、劉某向邯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微貸中心借款35萬元,借款用途進貨,2015年6月10日王某、劉某作為借款人,龍峰食品公司作為保證人,為個人經營向邢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業(yè)信貸中心借款10萬元。2015年11月24日龍峰食品公司變更為王某獨資公司,2015年11月27日王某與劉某解除婚姻關系。金某潔提供的證據,能夠認定劉某與王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共同經營龍峰食品公司,故劉某應對本院作出的(2015)邯山民初字第1768-1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債務6104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劉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清償本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1768-1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債務,共計610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04元,由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慧田
人民陪審員 胡保中
人民陪審員 王紅杰
書記員: 劉雪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