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張家口市赤城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春麗(金某某的女兒),住河北省張家口市赤城縣。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張家口市赤城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秀伍(徐某的舅舅),住河北省張家口市赤城縣。
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徐某給付我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0年3月3日起按月息2分計算至給付之日;2、訴訟費由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2010年3月3日,徐某說做生意向我借款20000元,口頭約定月息2分,2018年前還款。我多次向徐某催要,徐某均以沒錢為由予以拖欠,無奈,我訴至法院,請求支持我的訴訟請求。徐某辯稱,借款是事實,但沒有約定利息。金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1、借條1張,主要內容為:今借到金某某貳萬元(20000),借款人:徐某(剛),2010年3月3日。2、證孫某永張某海杜某江的證明各1份,予以證明徐某向金某某借款20000元,并約定月息2分,2018年前還清。徐某未向本院提供證據。本院組織雙方對上述證據進行了當庭質證,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對金某某提供的證據未提出異議。本院經審查確認如下:1、金某某提供的借條,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2、金某某提供孫某永張某海杜某江證明,證言內容均為打印好的孫某永杜某江的證言內容完全一致,且與金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當庭陳述的事實不符,證人也未出庭作證,故該證明不具有真實性,不予認定。根據雙方的陳述及確認的證據,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3月3日,徐某向金某某借款20000元,金某某多次催要,徐某一直未償還該借款。
原告金某某與被告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春麗、被告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秀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徐某向金某某借款已經8年多,金某某要求徐某償還借款本金2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徐某給金某某書寫的借條中沒有約定利息,金某某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故金某某要求徐某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金某某借款20000元整;二、駁回金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勇
書記員: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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