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戶籍登記地武漢市新洲區(qū),現(xiàn)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戢春輝,湖北乾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柳城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告:劉先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戶籍登記地武漢市新洲區(qū),現(xiàn)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136號。
負責人:劉方明,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均,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當事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金某某訴請法院:1、判令被告柳城東賠償原告金某某損失133157.40元;2、判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雙方無爭議的事項為:
一、事故發(fā)生概況:2016年5月14日21時30分,柳城東駕駛鄂A×××××小型轎車行駛至武漢市新洲區(qū)倉埠街豐樂村路段時,在超車過程中與對向直行的劉先進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搭載金某某)相撞,造成劉先進、金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結果:柳城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先進、金某某不負事故責任;
三、受害人概況:劉先進、金某某,二人系夫妻關系;劉先進已經另案起訴,金某某同意交強險先行賠付給劉先進,本院已經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賠償劉先進交強險的醫(yī)療費賠償部分10000元、傷殘賠償部分21749元;
四、第一次的鑒定結論:金某某的損傷構成10級傷殘;建議給予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自受傷之日起,休息150天,護理時間60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對傷殘等級申請重新鑒定;
五、第二次的鑒定結論:金某某所受傷的傷殘程度為10級;六、醫(yī)療費:50038元;
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
八、住院伙食補助費:15元天×29天=335元;
九、誤工費:38638元年÷365天×150天=15878元;
十、護理費:32677元年÷365天×60天=5371元;
十一、交通費:600元;
十二、第一次的鑒定費:1800元;
十三、第二次的法醫(yī)鑒定費:25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墊付;
十四、受害方已獲得賠償情況:柳城東墊付了21644元;
十五、有關保險合同主體:投保人柳城東,保險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
十六、有關保險合同主要內容:鄂A×××××小型轎車于2015年10月16日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30萬元的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者責任險;
十七、機動車使用人與其他賠償義務主體的關系:鄂A×××××小型轎車的所有人、駕駛人均為柳城東;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
十八、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主張醫(yī)療費扣減20%的非醫(yī)保用藥;
十九、金某某主張:殘疾賠償金:29386元年×20年×10%=5877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申請重新鑒定傷殘等級,主張:如果新的法醫(yī)鑒定意見認定構成傷殘,對殘疾賠償金沒有異議;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2000元。如果新的法醫(yī)鑒定意見認定不構成傷殘,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賠償。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不劃分賠償責任比例。超出交強險賠償?shù)牟糠?,由于柳城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本院依法劃分為:柳城東負100%的賠償責任。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主張醫(yī)療費扣減20%的非醫(yī)保用藥,沒有用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本院按照新的法醫(yī)鑒定意見認定金某某的殘疾賠償金為29386元年×20年×10%=58772元。金某某的傷殘等級為10級,其不負交通事故的責任,主張5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本院依法認定為3000元。
本院依法認定金某某的損失為:一、醫(yī)療費賠償部分60473元,其中:醫(yī)療費50038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元天×29天=435元;此款由柳城東賠償。由于交強險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已經全部賠付給了劉先進,鄂A×××××小型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投保了30萬元的不計免賠率的第三責任保險,此款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范圍內賠償。二、傷殘賠償部分83621元,其中:殘疾賠償金29386元年×20年×10%=58772元、誤工費38638元年÷365天×150天=15878元、護理費32677元年÷365天×60天=5371元、交通費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此款沒有超出交強險的傷殘賠償限額的余額88251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在交強險的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83621元。
第一次的法醫(yī)鑒定費1800元,由柳城東負擔。第二次的法醫(yī)鑒定費250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負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賠償原告金某某交強險保險金83621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60473元,合計144094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柳城東賠償原告金某某第一次的法醫(yī)鑒定費1800元,被告柳城東已經墊付了21644元;兩項相抵,超出的19844元,由原告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
三、駁回原告金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2390元,減半收取1482,由被告柳城東負擔1385元,原告金某某負擔9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陶雄斌
書記員: 楊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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