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華榮,湖北鳴伸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申請人:山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黃岡市團風縣團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理財,系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申請人金某與被申請人山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金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申請人山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銀行賬戶存款14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財產,案外人方思思以其名下的坐落于黃石市黃石港區(qū)湖濱路198-6號房屋(黃房權證2004港字第××號)為申請人金某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申請人山河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銀行賬戶存款14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財產;
二、查封登記于方思思名下的坐落于黃石市黃石港區(qū)湖濱路198-6號房屋(黃房權證2004港字第××號)。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趙鈞
書記員: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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