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金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以山,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依安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陳立軍,依安縣人民政府代縣長。
委托代理人:劉文獻,黑龍江鵬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金某因與被申請人依安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齊民二終字第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認為,金某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審;
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李秀華 代理審判員 顧栩菲 代理審判員 孫立偉
書記員:肖揚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