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春。
委托代理人常世龍,河北萬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皇島市金某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晶,經理。
委托代理人岳春洲,河北秦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金某某與被告秦皇島市金某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在訴訟中申請撤回對被告秦皇島市金某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金某某撤回對被告秦皇島市金某某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董曉勇
書記員: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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