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qū)。
被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雪豹,河北嘉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鐘某某與被告鄭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武曉彬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某某、被告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雪豹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被告鄭某某補還工資8990元。事實及理由:2015年12月26日—2016年1月工資已開。2月—5月工資未開,開始以各種理由拖著不開工資,最后連電話都不接了,特請政府為民做主。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zhí)峤汇y行流水清單1份,證實被告鄭某某向原告打過款。提交2016年2月份考勤表及工作證各1份,均系復印件,證實原告在此工地打工。
被告鄭某某質證稱,銀行流水清單不能證明原告所收款項為被告鄭某某個人支付。對工資表真實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因為工資表沒有任何印章,且工資表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務關系,沒有被告任何認可的簽名,對工作證的真實性不予發(fā)表意見,因為與被告無關,對其關聯(lián)性有異議,因為其體現(xiàn)的用人單位為北京城建集團,而非被告鄭某某個人。
被告鄭某某辯稱,原告對被告的訴請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因為被告?zhèn)€人與原告不存在勞務關系,原告沒有為被告?zhèn)€人提供過任何勞務,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張勞務費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應當予以駁回。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原告稱,被告鄭某某所包的邯鄲榮鼎國際大廈工程需要炊事員,被告鄭某某通過監(jiān)理付德文找的我,從2015年12月20多號我去的,當時雙方談的每月2800元工資,被告將12月和1月份的工資給了我,從2016年2月至5月份工資沒有給我,2月份欠我6天的工資,3、4、5三個月每個月2800元,共欠我工資8990元。
被告鄭某某稱,被告?zhèn)€人沒有承包榮鼎國際大廈工程,也未以個人名義招募工人,被告?zhèn)€人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原告未提供其他任何證據(jù)。
本院認為,原告稱原告系被告工地的炊事員,被告否認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且原告所在的工地并非被告承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承包邯鄲榮鼎國際大廈工程的承包合同及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被告為原告所打的欠條等相關證據(jù),原告僅提供了一份銀行流水清單,該清單亦未顯示系被告鄭某某為其轉款,原告鐘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認定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務合同關系,欠其工資8990元的事實。原告主張要求被告補還工資8990元的訴請,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鐘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并提交繳費收據(jù)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繳納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武曉彬
書記員: 范天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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