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鄖縣安陽鎮(zhèn)大峪村3組14號。
原告: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鄖縣安陽鎮(zhèn)大峪村3組14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邦志,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鹽池河鎮(zhèn)黃草坡村5組200號。
被告: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鄖縣城關鎮(zhèn)翻山堰村7組25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榮,十堰東城經濟開發(fā)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常榮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鄖縣城關鎮(zhèn)翻山堰村7組26號。
被告:丹江路鑫車匯。
經營者:李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蔡甸區(qū)侏儒街洪北金馬堰村金馬堰86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公司大連路營銷服務部,住所地:十堰市浙江路七里埡萬通工業(yè)園二層一號。
負責人:楊林,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雪峰,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念鵬,湖北舉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原告鐘某某、原告牛某某訴被告王某、被告常某、被告常榮亮、被告丹江路鑫車匯、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公司大連路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民財險十堰公司大連路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某某,原告牛某某及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賈邦志,被告王某,被告常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榮,被告常榮亮,被告人民財險十堰公司大連路營銷服務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念鵬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丹江路鑫車匯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鐘某某、牛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各被告共同向原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361141.85元;2、賠償順序為:先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公司大連路營銷服務部先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向原告賠償人民幣12萬元整(含請求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公司大連路營銷服務部優(yōu)先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000元整),超出部分共計482283.7元,再由其他被告共同承擔50%,即241141.85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1日15時22分許,二原告之子鐘根偉駕駛鄂C×××××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載王雪玲由白浪汽配廠方向往52崗方向行駛,行至十堰市丹江路安龍監(jiān)測站路段,遇相對方向由被告王某駕駛的鄂C×××××號小型轎車掉頭。由于被告王某違法掉頭,且嚴重占用非法機動車道,使鐘根偉駕駛的摩托車無路可走,被逼迫靠邊撞上道路右側的馬路牙上,致使鐘根偉和王雪玲受傷。被告王某見鐘根偉受傷后駕車逃逸。鐘根偉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因搶救鐘根偉,原告支付醫(y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655.20元,原告處理鐘根偉的喪葬事宜損失誤工費用1000元,停尸費5000元,運尸費1000元。各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賠償。經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認為,根據視聽資料,應當由被告王某與鐘根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經向有關部門了解,被告王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原所有人為蔣顯貴,事故車輛先后被轉讓給被告常某、被告常榮亮、被告丹江路鑫車匯二手車信息部。事故車輛在被告人民財險十堰公司大連路營銷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原告認為,各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依法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被告雙方對于鐘根偉生前是否在城鎮(zhèn)居住滿一年以上有爭議,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暫住證、民事判決書、租房交費收收據、柯家埡村委會的證明可以形成證據鏈,證明鐘根偉發(fā)生交通事故前隨父母、妹妹一同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滿一年以上。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的醫(yī)療費2655.20元、死亡賠償金541020元、喪葬費21608.5元均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的處喪葬事宜費用費1000元、停尸費5000元、運尸費1000元均應當包含在喪葬費里,本院不予支持。因鐘根偉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對于原告鐘某某、牛某某的請求,本院共計支持為565283.7元(其中醫(yī)療費2655.2元、喪葬費21608.5元、死亡賠償金54102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中,另一傷者王雪玲因此次交通事故請求的損失,本院另案支持為249046.27元(其中醫(yī)療費51664.67元、護理費55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50元、營養(yǎng)費1050元(30元/天×35天)、傷殘賠償金178536.6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被告人保十堰大連路服務路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共計應支付10000元,按比例支付給鐘某某、牛某某5%即500元,支付給王雪玲95%即95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共計應支付110000元,按比例支付給鐘某某、牛某某74%即81400元,支付給王雪玲26%即28600元。鐘某某、牛某某應獲得的交強險賠償額度為81900元(500元+814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483383.7元應按照責任比例,由王某承擔30%即145015.11元,因王某已經賠償了50000元,故王某還應賠償95015.11元。被告常榮亮、被告丹江路鑫車匯不是事故車輛的所有人,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常某系機動車所有人,但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大連路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鐘某某、牛某某81900元元;
二、被告王某賠償原告鐘某某、牛某某95015.11元;
三、駁回原告鐘某某、牛某某要求被告常某、被告常榮亮、被告丹江路鑫車匯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應付款項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17元,減半收取3358.5元,由原告鐘某某、牛某某負擔1588.5元,被告王某負擔17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本判決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傅娟娟
書記員:陳梓燁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