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鐘某某(被侵權人崔繼耀之妻),女,漢族。
原告:崔某某(被侵權人崔繼耀之子),男,漢族。
原告:崔某某(被侵權人崔繼耀之父),男,漢族。
原告:張某某(被侵權人崔繼耀之母),女,漢族。
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鐘瑞彬(原告鐘某某之父),男,漢族。
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慶剛(原告鐘某某姑父),男,漢族。
被告:鶴崗市第十二中學,住所地黑龍江省鶴崗市南山區(qū)南山路。
法定代表人:趙樂亭,職務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洪濤,職務副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湃,職務政教處主任。
原告鐘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張某某訴被告鶴崗市第十二中學(以下簡稱第十二中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某某、崔某某及四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鐘瑞彬、孫慶剛、被告第十二中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洪濤、龐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23,900.00元、喪葬費20,400.00元、40個月工資136,000.00元、被扶養(yǎng)人(孩子撫養(yǎng)費)163,680.00元,以上合計943,98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變更部分訴訟請求,將喪葬費20,400.00元變更為19,164.00元,被撫養(yǎng)人(孩子撫養(yǎng)費)變更為193,977.06元、40個月工資變更為177,148.00元,總額變更為925,793.06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鐘某某與崔某某系母子關系,與崔某某和張某某系婆媳和公婆關系,原告鐘某某丈夫崔繼耀系鶴崗市第十二中學教師,2016年1月4日6點50分許,崔繼耀在上班途中到十二中門前人行道時,被車撞擊,受傷后當場死亡,2016年2月17日鶴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認定崔繼耀為工傷,根據《民事訴訟法》、《繼承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及黑龍江省人民政府(2016)相關文件規(guī)定,要求被告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原、被告就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認為,崔繼耀在上班途中死亡已被認定工亡,其直系親屬可以按照工傷待遇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關于第十二中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之規(guī)定,四原告有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上述款項的權利,但因第十二中學未依法為崔繼耀繳納工傷保險,故該賠償責任由第十二中學承擔。被告第十二中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其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第十二中學應給付四原告喪葬補助金3,194.00元×6個月=19,164.00元;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4,428.70元/月×30%×(給付至年滿18周歲止)11年×12個月+4,428.70元/月÷23天×5天=176,339.28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3,616.00元×20年=672,320.00元,上述合計867,823.28元??鄢呀o付的97,995.31元,第十二中學需再給付四原告769,827.97元。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鶴崗市第十二中學于本判決生效后的十五日內給付原告鐘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張某某各項補助金769,827.97元;
二、駁回原告鐘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鶴崗市第十二中學負擔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亞瑩
書記員:趙依華 附法條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作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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