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某某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
艾有華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李成群(湖北飛奧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周華(湖北王府律師事務所)
原告鐘某某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登,經理。
委托代理人艾有華。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李成群,湖北飛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華,湖北王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鐘某某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訴被告李某某勞動爭議一案,原告鐘某某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訴訟來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云玲獨任審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某某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有華、李成群,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鐘某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鐘勞人裁(2015)05-1號裁決書裁決鐘某某金某某棉織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經濟補償金25000元,駁回李某某要求支付失業(yè)保險金的訴訟請求,原告鐘某某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以此裁決書為依據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認為該裁決確定主體非鐘某某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應視為該公司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或系仲裁裁決確定的主體資格錯誤,故駁回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鐘某某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鐘某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鐘勞人裁(2015)05-1號裁決書裁決鐘某某金某某棉織有限公司支付李某某經濟補償金25000元,駁回李某某要求支付失業(yè)保險金的訴訟請求,原告鐘某某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以此裁決書為依據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認為該裁決確定主體非鐘某某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應視為該公司未經過仲裁前置程序,或系仲裁裁決確定的主體資格錯誤,故駁回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鐘某某金某某紡織有限公司起訴。
審判長:王云玲
書記員: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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