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鐘某某,男,生于1968年4月1日,苗族,湖北省來鳳縣人,住來鳳縣。
原告鐘某某,男,生于1934年4月28日,苗族,湖北省來鳳縣人,住址同上。系原告鐘某某父親。
原告楊云香,女,生于1937年1月25日,苗族,湖北省來鳳縣人,住址同上。系原告鐘某某母親、原告鐘某某妻子。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孫向陽,湖北閎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鐘某某,女,生于1960年3月10日,漢族,湖北省來鳳縣人,住來鳳縣。系原告鐘某某、楊云香之女。
被告鐘某某,女,生于1964年1月7日,漢族,湖北省來鳳縣人,住來鳳縣。系原告鐘某某、楊云香之女。
被告鐘春華,女,生于1970年11月16日,苗族,湖北省來鳳縣人,住來鳳縣。系原告鐘某某、楊云香之女。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彭承貴,湖北鵬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鐘某某、鐘某某、楊云香訴被告鐘某某、鐘某某、鐘春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譚翔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16年6月15日、2016年6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某某及原告鐘某某、鐘某某、楊云香的委托代理人孫向陽,被告鐘某某、鐘春華、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彭承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鐘某某、楊云香系夫妻關系,同時也是原告鐘某某、被告鐘某某、鐘某某、鐘春華的父母親。2005年5月26日,原告鐘某某、鐘某某、楊云香與來鳳縣三胡鄉(xiāng)黃柏村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約定原告鐘某某、鐘某某、楊云香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位于八股廟4畝水田、天坑坪1畝旱地、嬌子巖1畝旱地的農村土地,并于2005年6月26日取得了來鳳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的來府農地承包權(2005)第059837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明確了原告鐘某某、鐘某某、楊云香作為共有人依法取得了上述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2016年3月10日,來鳳縣三胡鄉(xiāng)黃柏村村民委員會因三胡鄉(xiāng)楊梅古寨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小區(qū)建設的需要,與原告鐘某某簽訂了《收回承包土地經營權協(xié)議書》,收回了原告鐘某某、鐘某某、楊云香承包的3.7003畝農村土地,并支付土地征收補償費、青苗費等費用共計106879.62元,該筆費用存入存折號碼為鄂A17×××39、戶名為鐘某某的存折中。被告鐘某某、鐘某某、鐘春華分別于2016年3月22日、3月25日從該存折中支取了現(xiàn)金88682元、18200.29元,共計支取本息106882.29元。之后,被告鐘某某、鐘某某、鐘春華將其中的34000元返還給原告楊云香,拒絕將剩余的72882.29元返還給原告鐘某某、鐘某某、楊云香。故原告鐘某某、鐘某某、楊云香訴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鐘某某、鐘某某、鐘春華返還原告鐘某某、鐘某某、楊云香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費72882.29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本院認為,被告鐘某某、鐘某某、鐘春華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費72882.29元是否合法的占有,系本案的爭議焦點,故本案的案由應為占有物返還糾紛。原告鐘某某、楊云香、鐘某某取得了來鳳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的來府農地承包權(2005)第059837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依法取得了位于八股廟4畝水田、天坑坪1畝旱地、嬌子巖1畝旱地的承包經營權。在原告鐘某某、楊云香、鐘某某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內,來鳳縣三胡鄉(xiāng)黃柏村村民委員會收回了三原告承包的3.7003畝農村土地,并支付土地征收補償費、青苗費等款項共計106879.62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故原告鐘某某、楊云香、鐘某某對上述不動產享有合法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因被告鐘某某、鐘某某、鐘春華不是來鳳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的來府農地承包權(2005)第059837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的承包經營土地的共有人,故被告鐘某某、鐘某某、鐘春華不享有106879.62元征地補償款及其孳息2.67元的合法權益。被告鐘某某、鐘某某、鐘春華辯稱其應當屬于以原告鐘某某為戶主的承包經營戶的承包經營權人,享有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也應當對征地補償款享有合法的權益的抗辯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第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币虮桓骁娔衬场㈢娔衬?、鐘春華,已經將34000元征地補償款返還原告鐘某某、楊云香、鐘某某,故原告鐘某某、楊云香、鐘某某要求被告鐘某某、鐘某某、鐘春華返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費共計72882.29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鐘某某辯稱其從原告鐘某某的存折中支取18200元是用來清償原告鐘某某欠其20000元的債務,因原告鐘某某與被告鐘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之債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一并解決,被告鐘某某可以另行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鐘某某、鐘某某、鐘春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返還原告鐘某某、鐘某某、楊云香征地補償款72882.29元。
案件受理費1622元,由被告鐘某某、鐘某某、鐘春華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恩施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lián)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譚翔
書記員:鄧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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