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鐘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家莊裕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邢玉林、王雪梅,河北誠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趙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唐山市路北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偉,女,漢族,1989年12月10日,住址唐山市古冶區(q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久存,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唐山市路北區(qū)(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
原告鐘貴賓訴被告趙某、王久存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鐘貴賓代理人邢玉林、王雪梅,被告趙某和趙某委托代理人劉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久存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鐘某某與被告趙某所簽訂的合同均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被告趙某稱對合同中的內(nèi)容不知情,并稱合同是偽造的,庭審中被告趙某提出對合同的紙張進行鑒定。紙張是種類物,即使合同紙張是被告趙某公司的,也不能證明合同偽造之說。而且被告趙某承認合同中的簽名系自己所簽,對其所辯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趙某系提交情況說明一份,并稱按此協(xié)議是法立德公司出具的,說明法立德公司使用了本案借款的1500萬元的款項,并且法立德公司也認可,被告趙某只是替法立德公司償還借款利息并不是借款人。對此,原告鐘某某不予認可。原、被告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此筆借款用于被告趙某個人生活及經(jīng)營。故此筆借款的用途只要在其個人生活及經(jīng)營的范圍內(nèi),就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借款關系。
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為個人生活及經(jīng)營,借款時王久存與趙某是夫妻關系,開庭時被告趙某稱雙方已經(jīng)解除夫妻關系,但未提供有效證據(jù)。故被告王久存亦應對此筆借款承擔還款責任。
另,原告鐘某某在庭審中提出在追要借款過程中,有部分花費,但被告趙某否認,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趙某、被告王久存應依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本金及利息;但雙方合同約定的月利率4.2%過高,故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支持,應將年利率調整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為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被告王久存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鐘某某1500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計算從2014年3月13日起至本金清償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扣除已支付利息285.5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20855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趙某、被告王久存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秀華 審判員 毛建國 審判員 易衛(wèi)軍
書記員: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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