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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某某、鐘某某等與喻某某、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鐘某某
鐘誠
夏金質
鐘某某
鐘四清
鐘漢英
鐘誠
喻某某
陳浩(湖北正康律師事務所)
許某

原告鐘某某,武漢市紅艷服裝廠退休員工。
原告鐘某某,武漢市南湖駕校員工。
原告鐘四清,1966年2月16日,武漢市南湖駕校員工。
原告鐘漢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江漢區(qū)拆遷辦員工,住武漢市江漢區(qū)馬場后街。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鐘誠(特別授權代理),男,武漢市江岸區(qū)紅艷化工建材經(jīng)營部經(jīng)理,住武漢市江漢區(qū)馬場后街。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金質(特別授權代理),武漢市肢殘人協(xié)會常年法律顧問。
原告鐘誠,武漢市江岸區(qū)紅艷化工建材經(jīng)營部經(jīng)理。
被告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中國建設銀行沿江支行行長,住武漢市江岸區(qū)云林街。
被告許某,武漢市江岸區(qū)城管局職員。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浩(特別授權代理),湖北正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鐘某某、鐘誠、鐘某某、鐘四清、鐘漢英訴被告喻某某、許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湯莉莉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劉靜萍、李國良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4年12月,此案變更合議庭組成人員,由代理審判員劉翔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劉靜萍、李國良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某某、鐘某某、鐘四清、鐘漢英的委托代理人夏金質、鐘誠及原告鐘誠、被告喻某某、許某的委托代理人陳浩到庭參加了訴訟。經(jīng)院長審批,同意延長審理期限6個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鐘某某、鐘誠、鐘某某、鐘四清、鐘漢英(以下簡稱鐘某某等五人)訴稱,2010年左右,喻某某任中國建設銀行武漢復興村支行行長,鐘某某與其妻孫瑞云均系該銀行老儲戶,經(jīng)常到該銀行存錢,
喻某某看到鐘某某與孫瑞云存款的金額較大,多次上門主動向鐘某某與孫瑞云說:銀行存款利息太低,不劃算,請把錢存我這里,我給更高的利息,賺得的利息錢,你們得一部分,我也得一部分,我是銀行行長,不會騙你們的。鐘某某與孫瑞云深信其銀行行長身份,于是將家庭存款共計230萬元,分多次以轉賬或現(xiàn)金形式打入喻某某及其妻許某的賬戶中。起初,喻某某均按時履行了約定,按時付息至2013年2月,其間,喻某某以借條向鐘某某及孫瑞云保證其權利會得到保障。此后,喻某某僅于2014年5月22日向鐘某某付過一筆2萬元利息,便拒絕再付利息和本金。孫瑞云已于2014年1月29日去世,其與鐘某某共同生育四子女,分別是鐘某某、鐘誠、鐘四清、鐘漢英?,F(xiàn)鐘某某等五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喻某某及許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2,300,000以及利息(按約定年利率為30%,自2013年3月1日至全部款項結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喻某某及許某承擔。
原告鐘某某等五人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如下:
證據(jù)一、借條5張,證明喻某某分五次向鐘某某、孫瑞云借款230萬元及約定了利息,雙方債權債務合法。
證據(jù)二、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筆錄,證明喻某某及許某均認可向鐘某某借款230萬元,喻某某及許某也支付了2010年至2013年2月的利息824,000元,證人孫某當庭證實喻某某承諾后期會還本付息。
證據(jù)三、常住人口信息(復印件)及房產(chǎn)證(復印件)、國有土地使用證,證明喻某某與許某系夫妻關系,借款時兩人自愿同意將共同的房屋產(chǎn)權作為保證還款付息的依據(jù)。
證據(jù)四、2014年5月22日收條(復印件),證明喻某某和鐘某某確定借款本金為230萬元,且暫計付利息820,000元,后段本金的利息應從2013年3月開始計算至履行完畢時止。
證據(jù)五、個人轉賬憑證1張、轉賬憑條2張、個人結算業(yè)務申請書1張、取款回單9張、存折兩本(復印件),證明鐘某某向許某轉賬818,000元,向喻某某轉賬647,500元,支付喻某某現(xiàn)金834,500元。
證據(jù)六、民事裁定書,證明鐘某某曾到法院起訴,后又撤訴。
證據(jù)七、居民病傷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證明各1份。證明孫瑞云已經(jīng)死亡及孫瑞云與鐘某某等五人之間的關系。
證據(jù)八、利息結算清單,證明80萬元息款的計算方式,借款利息是按照30%的年利率計算的。
被告喻某某、許某辯稱,喻某某、許某與鐘誠、鐘某某、鐘四清、鐘漢英之間不存在借貸法律關系,鐘誠、鐘某某、鐘四清、鐘漢英的訴訟主體不適格。2014年5月22日喻某某與鐘某某協(xié)商一致,確定喻某某償還鐘某某2010年至2013年3月的欠款80萬元,并且鐘某某同喻某某簽訂還款協(xié)議,約定由喻某某自2014年5月起,每月向鐘某某還款不少于1萬元,直至還清欠款。喻某某已實際履約按期還款,鐘某某等五人無權要求喻某某、許某立即還清所有借款。本案借款和許某無關,借款時以喻某某個人名義所借,是喻某某個人債務,該筆借款實際用于喻某某弟弟投資經(jīng)營,鐘某某知曉該情況,該筆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債務。鐘某某等五人稱將錢存在喻某某與許某處并給予高額利息與事實不符。綜上,請求駁回鐘某某等五人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用由鐘某某等五人承擔。
被告喻某某、許某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如下:
證據(jù)一、離婚證,證明喻某某與許某已經(jīng)離婚。
證據(jù)二、收入證明、工資表,證明喻某某和許某均有穩(wěn)定的工作和收入,完全確保家庭的日常生活開支,無需向鐘某某等五人借款。
證據(jù)三、2014年5月22日收條,證明喻某某是向鐘某某借款,鐘誠、鐘四清、鐘漢英、鐘某某與喻某某、許某之間不存在借款關系。
證據(jù)四、還款計劃(復印件),證明2014年5月22日喻某某與鐘某某協(xié)商達成一致,簽訂還款協(xié)議,確認喻某某已經(jīng)償還鐘某某2010年至2013年3月的息款80萬元,并且鐘某某同意自2014年5月開始,由喻某某每月向鐘某某還款不少于1萬元,直至還清,鐘某某等五人無權要求喻某某、許某立即還清所有借款。
證據(jù)五、2014年5月23日收條,證明孫某代喻某某向鐘某某償還了2萬元的事實。
喻某某、許某對鐘某某等五人提交的證據(jù)一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只有2012年10月30日的借條約定了利息金額,其余借條只約定了按月付息,借款只是向鐘某某的借款,借條中只有喻某某的簽字,沒有許某的簽字。喻某某、許某對鐘某某等五人提交的證據(jù)二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不能證明存在利息,只能證明喻某某向鐘某某借款,且雙方已經(jīng)達成了還款協(xié)議。喻某某、許某對鐘某某等五人提交的證據(jù)三的真實性無異議,喻某某、許某與鐘某某等五人之間并未簽訂抵押協(xié)議,國有土地使用證交給鐘某某未經(jīng)許某同意。喻某某、許某對鐘某某等五人提交的證據(jù)四的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jù)可以證明喻某某已經(jīng)還款82萬元,借款是向鐘某某個人所借。喻某某、許某對證據(jù)五中個人轉賬憑證、個人結算業(yè)務申請書、轉賬憑條的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jù)只能證明款項轉入了許某的賬戶,無法證明許某使用過該款,對取款回單及存折的真實性無法核實,與本案無關,取款回單只能證明鐘某某等五人取過款,無法證明款項的用途。喻某某、許某對鐘某某等五人提交的證據(jù)六無異議。喻某某、許某對鐘某某等五人提交的證據(jù)七的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借款只與鐘某某有關。喻某某、許某對鐘某某等五人提交的證據(jù)八有異議,表格是鐘某某等五人單方制作的,所還款項80萬元均是本金。
鐘某某等五人對喻某某、許某提交的證據(jù)一的真實性有異議,在喻某某向鐘某某等五人借款之前,喻某某與許某并未離婚。鐘某某等五人對喻某某、許某提交的證據(jù)二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工資表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收入證明沒有附工資表。鐘某某等五人對喻某某、許某提交的證據(jù)三的真實性無異議。鐘某某等五人對喻某某、許某提交的證據(jù)四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還款計劃不合理,約定不明,是喻某某、許某的單方意思,喻某某、許某沒有按時還款,實際已經(jīng)違反了還款計劃,違約在先。鐘某某等五人對喻某某、許某提交的證據(jù)五無異議。
對上述證據(jù),本院認為,喻某某、許某對鐘某某等五人提交的證據(jù)一至四及證據(jù)五中個人轉賬憑證、個人結算業(yè)務申請書、轉賬憑條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證據(jù)一系喻某某寫的5張借條,對書寫內容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證據(jù)五可以確認鐘某某及孫瑞云曾向許某賬戶打款的事實。喻某某、許某對鐘某某等五人提交的證據(jù)六無異議,對該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喻某某、許某對鐘某某等五人提交的證據(jù)七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此證據(jù),可確認孫瑞云已于2014年1月29日去世,其與鐘某某共同生育四子女,分別是鐘某某、鐘誠、鐘四清、鐘漢英。喻某某、許某對鐘某某等五人提交的證據(jù)八有異議,因該清單為鐘某某等五人單方制作,對該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鐘某某等五人對喻某某、許某提交的證據(jù)一、證據(jù)二的真實性有異議,但未提交反對證據(jù),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鐘某某等五人對喻某某、許某提交的證據(jù)三、證據(jù)四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鐘某某等五人對喻某某、許某提交的證據(jù)五無異議,對該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喻某某與許某系夫妻關系,2010年至2013年期間,喻某某、許某多次向鐘某某及孫瑞云借款,鐘某某、孫瑞云以現(xiàn)金及轉賬形式將款項借給喻某某、許某,該款項合計為230萬元。2012年10月30日、2013年1月1日、2013年1月15日,喻某某向鐘某某、孫瑞云就上述未償還的230萬元出具借條,故喻某某、許某與鐘某某、孫瑞云形成民間借貸關系。喻某某、許某主張該筆借款屬于喻某某個人債務,與許某無關,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證據(jù)證實該筆借款明確約定為喻某某個人債務,對喻某某、許某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確認。孫瑞云與鐘某某系夫妻關系,雙方共同生育四子女,分別是鐘某某、鐘誠、鐘四清、鐘漢英,孫瑞云已于2014年1月29日去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第177條的規(guī)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chǎn)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繼承人鐘某某等五人作為遺產(chǎn)的共同共有人,有權要求喻某某、許某償還全部債務,喻某某、許某主張其與鐘誠、鐘某某、鐘四清、鐘漢英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鐘誠、鐘某某、鐘四清、鐘漢英的訴訟主體不適格,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2014年5月22日,鐘某某出具收條1份,寫明收喻某某2010年至2013年2月息款約人民幣80萬元左右。喻某某、許某認為該款均系償還的本金,但收條中明確寫明該款項為息款,對喻某某、許某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確認。2012年10月30日的借條約定的年利率為30%,即月利率為2.5%,該月利率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一年至三年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故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間,喻某某、許某應當償還的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一年至三年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此款項為: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2月28日利息為25,010元[30萬×2.05%/月×(4+2/30)個月],2013年1月1日至2月28日利息為36,900元[90萬×2.05%/月×2個月],2013年1月15日至2月28日利息為35,340元[110萬×2.05%/月×(1+17/30)個月],以上款項合計為97,250元。鐘某某等五人主張2013年1月1日、2013年1月15日的4張借條均是按照2012年10月30日的借條約定的利息計算,即年利率為30%,因該4張借條上均只寫明“按息付款”,未明確約定利率,故對鐘某某等五人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自2013年3月1日起,該借條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一年至三年期貸款利率計算。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21日,喻某某、許某應當支付的利息為240,345元[30萬×2.05%/月×(14+21/30)個月+200萬×0.51%/月×(14+21/30)個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的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故2012年10月30日至2014年5月21日,喻某某、許某已經(jīng)償還的利息為337,595元(97,250元+240,345元),余下款項462,405元(800,000元-337,595元)應沖抵本金。2014年5月23日,孫某代鐘某某出具收條1份,寫明:收2014年5月23日人民幣2萬元。故截至2014年5月23日,喻某某、許某尚未償還的本金為1,817,595元(2,300,000元-462,405元-20,000元)
2014年5月22日,喻某某與鐘某某共同制作1份還款計劃,次日,喻某某、許某償還2萬元,此后未再償還任何款項,鐘某某等五人認為喻某某已經(jīng)違約,要求立即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該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喻某某、許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給鐘某某、鐘誠、鐘某某、鐘四清、鐘漢英借款本金1,817,595元;
二、喻某某、許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鐘某某、鐘誠、鐘某某、鐘四清、鐘漢英借款利息(自2014年5月23日起,以1,817,595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至三年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200元、保全費5,000元由喻某某、許某負擔,因此款已由鐘某某、鐘某某、鐘四清、鐘漢英、鐘誠預交本院,故喻某某、許某在支付上述款項時將此款一并支付給鐘某某、鐘某某、鐘四清、鐘漢英、鐘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喻某某與許某系夫妻關系,2010年至2013年期間,喻某某、許某多次向鐘某某及孫瑞云借款,鐘某某、孫瑞云以現(xiàn)金及轉賬形式將款項借給喻某某、許某,該款項合計為230萬元。2012年10月30日、2013年1月1日、2013年1月15日,喻某某向鐘某某、孫瑞云就上述未償還的230萬元出具借條,故喻某某、許某與鐘某某、孫瑞云形成民間借貸關系。喻某某、許某主張該筆借款屬于喻某某個人債務,與許某無關,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證據(jù)證實該筆借款明確約定為喻某某個人債務,對喻某某、許某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確認。孫瑞云與鐘某某系夫妻關系,雙方共同生育四子女,分別是鐘某某、鐘誠、鐘四清、鐘漢英,孫瑞云已于2014年1月29日去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第177條的規(guī)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chǎn)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繼承人鐘某某等五人作為遺產(chǎn)的共同共有人,有權要求喻某某、許某償還全部債務,喻某某、許某主張其與鐘誠、鐘某某、鐘四清、鐘漢英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鐘誠、鐘某某、鐘四清、鐘漢英的訴訟主體不適格,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2014年5月22日,鐘某某出具收條1份,寫明收喻某某2010年至2013年2月息款約人民幣80萬元左右。喻某某、許某認為該款均系償還的本金,但收條中明確寫明該款項為息款,對喻某某、許某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確認。2012年10月30日的借條約定的年利率為30%,即月利率為2.5%,該月利率超過了中國人民銀行一年至三年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故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間,喻某某、許某應當償還的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一年至三年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此款項為: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2月28日利息為25,010元[30萬×2.05%/月×(4+2/30)個月],2013年1月1日至2月28日利息為36,900元[90萬×2.05%/月×2個月],2013年1月15日至2月28日利息為35,340元[110萬×2.05%/月×(1+17/30)個月],以上款項合計為97,250元。鐘某某等五人主張2013年1月1日、2013年1月15日的4張借條均是按照2012年10月30日的借條約定的利息計算,即年利率為30%,因該4張借條上均只寫明“按息付款”,未明確約定利率,故對鐘某某等五人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自2013年3月1日起,該借條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一年至三年期貸款利率計算。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21日,喻某某、許某應當支付的利息為240,345元[30萬×2.05%/月×(14+21/30)個月+200萬×0.51%/月×(14+21/30)個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的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故2012年10月30日至2014年5月21日,喻某某、許某已經(jīng)償還的利息為337,595元(97,250元+240,345元),余下款項462,405元(800,000元-337,595元)應沖抵本金。2014年5月23日,孫某代鐘某某出具收條1份,寫明:收2014年5月23日人民幣2萬元。故截至2014年5月23日,喻某某、許某尚未償還的本金為1,817,595元(2,300,000元-462,405元-20,000元)
2014年5月22日,喻某某與鐘某某共同制作1份還款計劃,次日,喻某某、許某償還2萬元,此后未再償還任何款項,鐘某某等五人認為喻某某已經(jīng)違約,要求立即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該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喻某某、許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給鐘某某、鐘誠、鐘某某、鐘四清、鐘漢英借款本金1,817,595元;
二、喻某某、許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鐘某某、鐘誠、鐘某某、鐘四清、鐘漢英借款利息(自2014年5月23日起,以1,817,595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至三年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200元、保全費5,000元由喻某某、許某負擔,因此款已由鐘某某、鐘某某、鐘四清、鐘漢英、鐘誠預交本院,故喻某某、許某在支付上述款項時將此款一并支付給鐘某某、鐘某某、鐘四清、鐘漢英、鐘誠。

審判長:劉翔
審判員:劉靜萍
審判員:李國良

書記員:周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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