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錢忠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金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忠輝,上海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曉怡,上海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
被告: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
被告:宋輝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金山區(qū)。
原告錢忠良訴被告鮑某某、蘇某某、宋輝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錢忠良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F原告錢忠良申請撤訴,于法有據,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錢忠良撤回起訴。
審判員:周歡林
書記員:李夏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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