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錢某某。
委托代理人費沖、王礫,湖北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均為一般代理。
被告吳某。
原告錢某某訴被告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費沖、王礫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吳某經(jīng)本院依法公告?zhèn)髌眰鲉荆嫫跐M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月9日,被告吳某因資金困難向原告借款2萬元,向原告出具借條并承諾于2015年2月9日前還本付息。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諉,故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應承擔引起糾紛的全部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貸本金之訴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未對借款利息作書面約定,故原告主張利息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中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錢某某借款20000元。
二、駁回原告錢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咸寧金穗支行;賬號:17×××5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陳劍鵬 審判員 張仕仕 審判員 何業(yè)勇
書記員:邵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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