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錢某某,漢族。
委托代理人林超,系上海海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某某,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之敏,系黑龍江青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漢族。
原告錢某某因與被告賈某某、王某某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超、被告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之敏、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賈某某是華山農場十四隊職工,華山農場每年春季種地前以對外競價發(fā)包的方式對場內的職工發(fā)包土地,賈某某通過親屬、朋友出面競價替賈某某竟包土地。2015年4月4日,農場土地競拍前,賈某某找了多人替自己參加競拍土地,由賈某某以參加競拍人的名義將包地競拍保證金存入農場財務部,其中即包括以王某某名義存入財務部的14萬元。2015年4月4日,競拍結束,競拍成功的,賈某某存入財務部的錢即轉為包地款,拍得的土地由賈某某耕種,未拍成功的,財務部將錢退回給名義上的競拍人。2015年4月7日,農場財務部將14萬元退回王某某在信用社的賬戶。2015年4月6日,本院因錢某某提出訴前保全申請,作出(2015)五民保字第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此款時,該賬戶無存款。另查明,王某某因欠錢某某欠款,錢某某將王某某起訴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五民初字第65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王某某償還錢某某借款15.5萬元。
本院認為,賈某某以王某某的名義向華山農場交付包地競拍保證金14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款包地競拍土地未成而被華山農場退回到王某某的賬戶,王某某也同意將此款退還給賈某某。故該款的實際所有人應為賈某某。錢某某稱該款應為王某某所有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對錢某某要求撤銷中止裁定、恢復繼續(xù)執(zhí)行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錢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100.00元,由原告錢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真義 審 判 員 歷君君 人民陪審員 劉莎莎
書記員:包靜茹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