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原告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承德市雙橋區(qū),
原告錢會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承德市雙橋區(qū),
原告錢志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承德市雙橋區(qū),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韓佳屹,河北華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承德市雙橋區(qū),
被告畢麗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承德市雙橋區(qū),
被告時建國,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承德市雙橋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錢某某、錢某某、錢會民、錢志民與被告錢某某、畢麗杰、時建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錢某某、錢某某、錢會民、錢志民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錢某某、錢某某、錢會民、錢志民撤回起訴。
原告減半收取預交案件受理費40.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張明華
書記員:吳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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