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錢青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長寧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佩清,上海市律和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新長寧(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長寧區(qū)。
法定代表人:倪堯,該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長寧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錢天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長寧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錢曉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長寧區(qū)。
再審申請人錢青春因與被申請人上海新長寧(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長寧公司)、金某某、錢天陽、錢曉慧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終130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錢青春申請再審稱,原判程序違法,其被限制人身自由,無法參加庭審,一審法院未經核實就缺席審理,二審開庭中多次打斷及不許其律師發(fā)言,剝奪其上訴人的權利;動遷的主體是長寧區(qū)建設管理委員會,新長寧公司與其沒有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第九項的規(guī)定,提出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關于本案程序問題,經查,因錢青春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一審法院根據錢青春填寫的送達地址確認書送達開庭傳票,缺席審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二審中也未有剝奪其上訴人權利的情形,錢青春所稱法院案件審理中程序違法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信。錢青春未經新長寧公司同意,擅自占用新長寧公司名下上海市長寧區(qū)北翟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錢青春的行為構成無權占有。新長寧公司要求錢青春搬離該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費及由此產生的物業(yè)管理費、水費,于法不悖。本案系排除妨害糾紛,錢青春認為新長寧公司與其沒有關系,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原審據此作出相應判決并無不當。綜上,錢青春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第九項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錢青春的再審申請。
審判員:張麗萍
書記員:趙??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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