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
張利民(河北張利民律師事務所)
耿某某
蔣玉芬
上訴人(原審原告)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靜松。
委托代理人張利民,河北張利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耿某某。
委托代理人蔣玉芬(耿某某表姐)。
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耿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縣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3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利民,被上訴人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蔣玉芬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2014年3月1日,原告宏瑞公司與被告耿某某簽訂勞務用工合同,明確雙方的權(quán)利義務。
被告耿某某在原告處從事掛袋子工作,2015年3月1日,原告宏瑞公司電話通知被告耿某某進入公司車間干活,2015年3月4日在工作中受傷。
2015年7月10日,被告耿某某向平泉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平泉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5年8月5日作出平勞人仲案字(2015)34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guān)系,原告宏瑞公司不服,訴至本院。
原審法院判決理由及結(jié)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guān)系,建立勞動關(guān)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guān)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被告耿某某在雙方簽訂勞務用工合同后就到原告宏瑞公司處工作,且原告宏瑞公司與被告耿某某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符合勞動合同的特征,被告耿某某在雙方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到期后又按原告通知到原告宏瑞公司工作,可以認定原、被告雙方成立勞動關(guān)系,原告宏瑞公司以雙方簽訂的是勞務用工合同,形成的是勞務關(guān)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第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原告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耿某某存在勞動關(guān)系。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上訴人承包冀東水泥廠包裝車間,雇傭被上訴人,雙方簽訂了勞務用工合同;被上訴人工作采用計件工資,雙方不存在法定的勞動關(guān)系,是雇傭關(guān)系,即勞務關(guān)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務關(guān)系,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
被上訴人耿某某答辯稱:被上訴人耿某某按上訴人的通知到上訴人處工作,受上訴人管理,按月計件領(lǐng)取工資,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被上訴人耿某某在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工作期間與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雖簽訂了勞務用工合同,但合同的內(nèi)容明確約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quán)利義務,實際應為勞動合同。
該合同期滿后被上訴人耿某某繼續(xù)在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工作,工作中受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管理,勞動報酬由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支付,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耿某某存在事實勞動關(guān)系。
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認為與被上訴人耿某某是勞務關(guān)系的上訴主張,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由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被上訴人耿某某在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工作期間與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雖簽訂了勞務用工合同,但合同的內(nèi)容明確約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quán)利義務,實際應為勞動合同。
該合同期滿后被上訴人耿某某繼續(xù)在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工作,工作中受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管理,勞動報酬由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支付,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耿某某存在事實勞動關(guān)系。
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認為與被上訴人耿某某是勞務關(guān)系的上訴主張,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由上訴人錦州宏瑞裝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冉雪芳
審判員:薛林儒
審判員:于一
書記員:劉笑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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