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鎮(zhèn)江市鑫泰絕緣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鎮(zhèn)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坤,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雪,江蘇中堅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培寬,江蘇中堅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飛晶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鮑忠田。
原告鎮(zhèn)江市鑫泰絕緣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飛晶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的申請于法無悖,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鎮(zhèn)江市鑫泰絕緣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418元,減半收取計709元,財產保全費720元,均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陸葉青
書記員:韓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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