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某某
賈雪東(河北名鼎律師事務所)
安全孝
張某某
竇立華(河北章海律師事務所)
薛夢晴(河北章海律師事務所)
原告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賈雪東,河北名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安全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竇立華,河北章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薛夢晴,河北章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閆某某與被告安全孝、張某某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羅悅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賈雪東、被告安全孝、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竇立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2016年11月7日,二被告在緊鄰原告院落大門北側(cè)用磚墻將胡同堵死,妨害到原告對自家院落的管理使用,危及原告的安全,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將磚墻拆除,恢復原狀,賠償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答辯稱:被告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所砌磚墻不影響被告院落的管理使用,該墻以前就存在,原告主張的經(jīng)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原告三次推到被告所砌磚墻,造成損失,要求被告賠償6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為相鄰關系,雙方應本著方便生活的原則相處,中間的胡同不在任何一方的土地使用范圍內(nèi),雙方均無權侵占,故被告砌墻的行為應當停止,并排除。
原告請求的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未提交證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的磚墻以前就存在,不是其可以占用的合法理由,其要求原告賠償6000元損失的主張屬于反訴的內(nèi)容,因其未交納反訴費,故本院不予審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許春杰、呂大志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加工費17135元。
如逾期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繳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費用,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為相鄰關系,雙方應本著方便生活的原則相處,中間的胡同不在任何一方的土地使用范圍內(nèi),雙方均無權侵占,故被告砌墻的行為應當停止,并排除。
原告請求的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未提交證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的磚墻以前就存在,不是其可以占用的合法理由,其要求原告賠償6000元損失的主張屬于反訴的內(nèi)容,因其未交納反訴費,故本院不予審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許春杰、呂大志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加工費17135元。
如逾期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羅悅君
書記員:李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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