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某某
劉飛(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
尹蕾(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
韓某海
侯佳強(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
孫俊杰(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
閆亮
胡鑫鈺
邯鄲市鵬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米毅(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邯鄲分所)
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楊華(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邯鄲分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邯鄲市雞澤縣。
委托代理人劉飛、尹蕾,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韓某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邯鄲市曲周縣。
委托代理人侯佳強、孫俊杰,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閆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邯鄲市磁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鑫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邯鄲市鵬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縣雪馳路東段(春風小區(qū)綜合物業(yè)樓)。
機構代碼證號:74153045-5。
法定代表人高風朝,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米毅,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邯鄲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邯山區(qū)東環(huán)南大街259號101室,機構代碼證號:66107594-X。
法定代表人陳樹英,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華,河北浩博律師事務所邯鄲分所律師。
上訴人閆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韓某海、閆亮、胡鑫鈺、邯鄲市鵬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縣人民法院(2015)邯縣民初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飛、尹蕾,被上訴人韓某海委托代理人侯佳強、孫俊杰,邯鄲市鵬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米毅,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楊華,閆亮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閆某某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判決中第一項“被上訴人閆亮賠償閆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精神損害賠償金、鑒定費共計129625.74元”依法改判為被上訴人韓某海賠償上訴人上述各項損失。
2、對一審判決第二項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邯鄲市鵬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胡鑫鈺、韓某海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法改判為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邯鄲市鵬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胡鑫鈺、閆亮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韓某海辯稱:韓某海只是負責給閆亮介紹工人,沒有雇傭閆某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維持原判。
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邯鄲市鵬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辯稱:對一審判決沒有意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3月9日,原告閆某某在邯鄲縣職教中心東北角萬聚凱旋門小區(qū)9號樓工地為該建筑工地安裝活動板房過程中,因大風把正在搭建的活動板房刮倒,致使原告閆某某從房頂摔下,倒塌的活動板房將原告閆某某砸傷。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閆某某先后到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邯鄲醫(yī)院、邯鄲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共計住院44天。
在冀中能源峰峰集團有限公司邯鄲醫(yī)院花費23299.37元,邯鄲市中心醫(yī)院花費53381.99元,合計花費76681.36元。
后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至本院。
在法院審理期間,經原告閆某某申請,法院委托邯鄲市律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對閆某某的傷殘等級和后續(xù)治療費進行法醫(yī)學鑒定。
2013年12月12日,邯鄲市律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作出(2013)傷殘鑒字第65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閆某某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八級一處、十級兩處;后續(xù)治療費約需8000元。
原告閆某某對該鑒定支付費用2000元。
庭審中,原告閆某某無證據證明萬聚凱旋門小區(qū)9號樓工地和建筑工地活動板房的承建人,但其稱在事故發(fā)生前一直為被告韓某海干活,并認可該事故發(fā)生后,由被告韓某海支付醫(yī)療費13000元,通過農合報銷了41132.24元,其實際自行支付醫(yī)療費22549.12元。
被告韓某海在萬聚凱旋門小區(qū)9號樓安裝活動板房工程中只是將原告閆某某介紹給被告閆亮,其并非原告閆某某的雇主。
被告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為萬聚凱旋門小區(qū)9號樓開發(fā)商,被告胡鑫鈺系萬聚凱旋門小區(qū)9號樓承建人,其借用被告邯鄲市鵬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資質與被告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在該工程中活動板房安裝系被告閆亮承建。
本院認為,關于閆亮、韓某海及閆某某之間的關系。
根據庭審調查,閆亮認可胡鑫鈺將活動板房安裝工程分包給了閆亮,閆亮又將該工程分包給了韓某海,閆某某及證人均證明系韓某海雇傭,吃住在韓某海家,并由韓某海支付工資,閆亮與閆某某及證人所說相互印證,足以證明韓某海承包活動板房安裝工程并雇傭閆某某的事實。
韓某海辯稱其是給閆亮介紹工人沒有雇傭閆某某的理由,其在一二審期間均未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韓某海辯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韓某海在承包該活動板房安裝工程中,雇傭閆某某為其干活,閆某某在干活中受傷。
韓某海作為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發(fā)包人、分包人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提交的與邯鄲市鵬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復印件,邯鄲市鵬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不認可,邯鄲市鵬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陳述沒有承包萬聚凱旋城9號樓,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本院規(guī)定的期間內,也沒有提交該合同原件,故本院對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邯鄲市鵬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之間施工合同不予認定。
根據一、二審庭審調查及各方提交的證據,萬聚凱旋門小區(qū)9號樓工程系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其將萬聚凱旋城9號樓及B區(qū)車庫承包給了胡鑫鈺,并將工程款支付給胡鑫鈺,胡鑫鈺將其中的活動板房安裝工程分包給了閆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故韓某海作為雇主應當承擔閆某某的賠償責任,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胡鑫鈺、閆亮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邯鄲縣人民法院(2015)邯縣民初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二、變更河北省邯鄲縣人民法院(2015)邯縣民初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韓某海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閆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精神損害賠償金、鑒定費共計129625.74元;
三、變更河北省邯鄲縣人民法院(2015)邯縣民初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胡鑫鈺、閆亮對閆某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3830元,由韓某海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關于閆亮、韓某海及閆某某之間的關系。
根據庭審調查,閆亮認可胡鑫鈺將活動板房安裝工程分包給了閆亮,閆亮又將該工程分包給了韓某海,閆某某及證人均證明系韓某海雇傭,吃住在韓某海家,并由韓某海支付工資,閆亮與閆某某及證人所說相互印證,足以證明韓某海承包活動板房安裝工程并雇傭閆某某的事實。
韓某海辯稱其是給閆亮介紹工人沒有雇傭閆某某的理由,其在一二審期間均未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韓某海辯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韓某海在承包該活動板房安裝工程中,雇傭閆某某為其干活,閆某某在干活中受傷。
韓某海作為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發(fā)包人、分包人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提交的與邯鄲市鵬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復印件,邯鄲市鵬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不認可,邯鄲市鵬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陳述沒有承包萬聚凱旋城9號樓,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本院規(guī)定的期間內,也沒有提交該合同原件,故本院對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邯鄲市鵬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之間施工合同不予認定。
根據一、二審庭審調查及各方提交的證據,萬聚凱旋門小區(qū)9號樓工程系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其將萬聚凱旋城9號樓及B區(qū)車庫承包給了胡鑫鈺,并將工程款支付給胡鑫鈺,胡鑫鈺將其中的活動板房安裝工程分包給了閆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故韓某海作為雇主應當承擔閆某某的賠償責任,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胡鑫鈺、閆亮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邯鄲縣人民法院(2015)邯縣民初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二、變更河北省邯鄲縣人民法院(2015)邯縣民初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韓某海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閆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精神損害賠償金、鑒定費共計129625.74元;
三、變更河北省邯鄲縣人民法院(2015)邯縣民初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河北萬聚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胡鑫鈺、閆亮對閆某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3830元,由韓某海負擔。
審判長:溫永國
書記員:高晨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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