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集賢縣。
被告: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集賢縣。
原告閆某某與被告付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某某、被告付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閆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董玉柱借款本金5萬元;并以5萬元為本金,按月利率3%計算,一并給付2019年2月22日至給付之日的利息及財產保全申請費610元。事實和理由:董玉柱向原告借款5萬元,付某予以擔保。約定2019年3月1日未償還由付某償還,月利率3%。董玉柱未償還借款本息。
付某辯稱,董玉柱借款予以擔保屬實,出借人為張福臣。應向張福臣償還。董玉柱有償還能力,應向其主張權利。
依據董玉柱、付某出具的借據,結合閆某某陳述,可以認定:2018年12月1日董玉柱出具借據,付某作為擔保人簽字。借據載明:借5萬元,給付月1.5千元約定到2019年3月1日前還清。超期給付月利率1.5千元。借款至2019年3月1日前沒還清由擔保人還清借款和利息。
本院認為,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案閆某某持有借據原件,并陳述張福臣的借款中部分款項為其出資。故可以認定閆某某為債權人。付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債務人、連帶責任保證人都負有償還全部債務的法定責任,閆某某選擇要求保證人付某償還債務,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法律保護民間借貸未支付利息部分的法定標準為月利率2%,閆某某主張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付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給付原告閆某某董玉柱借款本金5萬元;并以5萬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計算,一并給付2019年3月1日至給付之日的利息;財產保全申請費6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75.80元,減半收取計637.90元,由付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曉冬
書記員: 崔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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