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世先,湖北誠信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告(反訴原告):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
住所地:麻城市金橋大道**號。
負責人:高某,該公司經理。
原告(反訴被告)閆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高某、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18年3月6日、2018年4月17日、2018年5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反訴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訴原告閆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請請求:1、依法責令被告返還應由原告所得的三河口政府項目招標代理費7400元;2、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承包協(xié)議書》;3、依法判令被告承擔違約金30000元,并退回合同未履行期間原告已交的承包費和場地費18680元;4、賠償租金損失4000元;5、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7年7月21日,原告與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簽訂了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麻城業(yè)務部《承包協(xié)議書》一份,協(xié)議約定: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作為甲方,閆某某作為乙方,由乙方承包甲方設立的麻城業(yè)務部,經營項目為: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的業(yè)務代理等,合同期限半年即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止,經營地域范圍為:以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名義在麻城開展公司業(yè)務范圍內現有業(yè)務,經營方式為承包經營,向高某繳納半年期的承包費25000元和租金3000元,合計28000元。協(xié)議還對甲乙雙方的業(yè)務管理以及甲方必須及時向乙方提供規(guī)范的招標文件、代理協(xié)議及相關業(yè)務的蓋章和開具發(fā)票服務,如有延誤帶來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等內容,以及違約責任進行了明確約定。協(xié)議簽訂后,乙方依約向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賬戶轉入半年承包費和租金28000元。高某出具了收款為28000元的收據。在2017年9月份,原告承接了麻城三河口鎮(zhèn)政府等三家單位的招標投標的業(yè)務代理,在完成相關代理事項后,需要被告蓋章,以便向中標方發(fā)放中標通知書,但被告高某一拖再拖,最后發(fā)展到被告高某自己另行打印其中一家的中標書并蓋章,還向相關方收取費用16400元,被告高某故意違約侵占了原告的勞動成果,違背了《協(xié)議書》的約定,構成嚴重違約,事情發(fā)生后,原告向湖北中楚公司領導和麻城招標辦反映情況,領導要求高某配合,但高某一意孤行,拒不履行協(xié)議的約定,原告無奈只有去武漢請湖北中楚公司蓋章,被告高某違約行為導致原告的業(yè)務無法繼續(xù)開展,從2017年9月底開始,協(xié)議因高某違約行為導致履行不能,2017年12月份,被告退還原告咨詢費9000元,還有7400元未返還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高某退還承包費和租金,并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本訴被告高某、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1、被告高某沒有收取原告的任何咨詢費用;2、原被告之間的《承包協(xié)議書》因原告違約,被告于2017年8月30日通知原告,按合同約定自行終止合同;3、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金30000元及退回合同未履行期間原告已交的承包費及場地費18680元,被告認為:原告違約在先,所做的招標文件根本不符合要求,依據協(xié)議第九條被告可隨時終止合同,有權利不再配合原告開展經營活動,依照協(xié)議第四、第五條約定,原告的承包費和場地費由其自負盈虧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4、原告訴請的租金損失4000元及本案訴訟費按照協(xié)議第四條、第五條約定,由原告自行承擔。
反訴原告高某、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訴訟請求:1、依法責令被反訴人賠償給反訴人造成的業(yè)務損失:鼎長崗項目的業(yè)務收入損失和教育局項目的業(yè)務收入損失及黃土崗政府公租房業(yè)務收入的損失;2、依法責令被反訴人向反訴人支付違約金30000元;3、依法責令被反訴人向反訴人返還不當得利9000元;4、依法責令被反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反訴被告沒有按照協(xié)議約定于7月20日之前向甲方一次性以現金的方式交清管理費;反訴被告不服從公司管理,將麻城市宋埠鎮(zhèn)林業(yè)站項目、鹽田河鎮(zhèn)磨子河村鋼結構大棚建設項目、麻城市教育局視頻監(jiān)控采購項目的收入不進公司基本賬戶,違反了協(xié)議第四條和公司法第172條的規(guī)定;麻城市教育局視頻監(jiān)控采購項目和三河口汪家灣異地扶貧搬遷安置點項目本是我公司先一直在聯(lián)系的項目;反訴被告未按協(xié)議約定,拒不確認誰先聯(lián)系的項目,導致后來承接項目出現沖突,后來反訴被告要找反訴原告開具三河口汪家灣異地扶貧搬遷安置點項目的中標通知書,反訴原告要求被反訴被告所得收入要進公司基本賬戶由公司分配,反訴被告不同意,反訴原告就沒蓋章;反訴被告就去麻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鬧事,交易中心領導約談總公司法人,總公司法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交易中心下了停止公司在麻城一切業(yè)務的函件,使得我公司在麻城不能正常開展業(yè)務,造成了我公司鼎長崗秀美山村項目、黃土崗政府公租房業(yè)務收入損失,因為已簽訂代理合同但不能開展業(yè)務而招標人把其代理項目另給了其他公司代理。
反訴被告閆某某辯稱:一、閆某某并不存在違約行為,閆某某按照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于2017年7月19日通過銀行轉賬將管理費25000元、辦公租金3000元轉到高某指定賬戶;二、反訴被告并沒有給反訴原告造成任何業(yè)務損失: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停止黃岡分公司業(yè)務的主要原因是高某違反了與總公司的《分包協(xié)議書》;三、反訴被告閆某某不存在不當得利9000元,相反反訴原告應退還其侵占的7400元,理由:三河口政府項目招標項目是反訴被告代理的,反訴被告找高某蓋章,高某不僅不蓋,還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打印中標通知書給中標單位,并收取了本應有反訴被告收取的招標代理費16400元,后反訴被告多次索要,反訴原告高某僅打了9000元給反訴被告,剩余招標代理費7400元一直沒有退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閆某某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企業(yè)信息、承包協(xié)議書、繳款單和收據、中標通知書、招投標代理相關文件及教育局項目招標文件,能夠證明相應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對高某、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提供的承包協(xié)議書復印件、致交易中心停止業(yè)務函、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來源合法、客觀真實,原告亦無異議,應予采信,并在卷佐證;對高某、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提供的宋埠林業(yè)站項目發(fā)票復印件真實性予以采信,對其擬證目的不予采信;對高某、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提供的教育局監(jiān)控項目封面及公示截圖、王總錄音與原被告雙方合同約定無關,不予采信;對三河代理協(xié)議復印件真實性予以采信,但雖然雙方均與三河口鎮(zhèn)政府及同康公司簽訂了代理協(xié)議,但是招標人最終選擇了由閆某某完成該項目招標工作,故對高某、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的擬證目的不予采信;對高某、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提供的李松微信截圖及閆某某短信截圖、鼎長崗項目代理費發(fā)票復印件、黃土崗政府公租房代理協(xié)議復印件、鼎長崗項目公告、黃土崗政府公租房之裝修部分公告,因麻城業(yè)務開展不下去的原因在高某而不是閆某某,對上述證據不予采信;高某、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提供的賬戶明細清單,來源合法,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采信,但雙方的沒有約定代理費收入應入公司賬戶,故本院對其擬證目的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反訴被告)閆某某(乙方)于2017年7月21日與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甲方)簽訂了《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麻城業(yè)務部承包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承包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約定:一、甲方在麻城市轄區(qū)設立業(yè)務部,由乙方承包經營,甲方同意乙方以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名義在麻城開展公司業(yè)務范圍內所有業(yè)務。乙方每年度按甲方向總公司繳納管理費的50%的標準向甲方繳納承包管理費(即:半年暫為2.5萬元整),管理費必須于7月20日之前向甲方一次性以現金方式繳清;二、涉及黃岡分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門的業(yè)務管理、備案所產生的費用及分公司所需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費用,乙方必須承擔50%,交與甲方;三、甲方經營場所,乙方可自行租用。乙方辦公設備由乙方自行添置,乙方所需工作人員由乙方自行聘用。甲方同意乙方在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合處辦公半年,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三千元整;四、乙方必須接受甲方及總公司和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指導,必須合法開展業(yè)務范圍內的業(yè)務。因違法經營出現的各種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運營初期甲方有義務無償對乙方業(yè)務進行指導幫助。五、乙方經營業(yè)務部自負盈虧。因乙方業(yè)務不當產生的糾紛及各種行政部門給予的處罰,由乙方自行解決,給黃岡分公司及總公司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全部責任;六、業(yè)務管理:甲乙雙方自麻城開展業(yè)務均以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公司名義進行。雙方既要各自自負盈虧,還要相互合作,對外一致維護公司利益,如有業(yè)務沖突按以下規(guī)則進行:同一項目以先入為主,同時聯(lián)系或者無法確定誰先誰后的,由招標人自行決定;同一項目先聯(lián)系介入的,后聯(lián)系介入的未經先聯(lián)系介入的人的同意,不得再介入此項目;另甲方必須及時給乙方提供規(guī)范的招標文件、代理協(xié)議及相關業(yè)務的蓋章和開具發(fā)票服務,如有延誤帶來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七、稅費各自按實際業(yè)績交納,當期未交納的,稅務部門追繳的,雙方必須在合同內或合同期外任何時間按稅務部門要求補繳各種稅費;八、本合同合作期暫定2017年8月1日起半年,雙方簽字之日合同生效,到期雙方無異議,合同自動續(xù)延;九、甲乙雙方不得違約,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必須向守約方一次性支付違約金3萬元。原告(反訴被告)閆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將管理費25000元、辦公租金3000元轉入被告(反訴原告)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賬戶,高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閆某某出具了繳費收據。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反訴被告)閆某某即在麻城開展業(yè)務,其分別于2017年8月開展宋埠林業(yè)站的招標代理項目,2017年8月21日麻城市教育局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采購招標代理項目、2017年9月6日三河口汪家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建設施工招標代理項目、2017年9月25日鹽田河磨子河村鋼結構大棚建設招標代理項目,其中宋埠林業(yè)站招標代理項目、麻城市教育局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采購招標代理項目、鹽田河磨子河村鋼結構大棚建設項目代理費已入原告(反訴被告)閆某某個人賬戶,原告(反訴被告)閆某某在完成三河口汪家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建設施工項目招標代理后拿資料找被告(反訴原告)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蓋章,被告(反訴原告)高某以三河口汪家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建設施工項目是他先聯(lián)系的、原告(反訴被告)閆某某所得代理費未進公司賬戶為由拒絕給閆某某代理的三河口項目蓋章,并且高某私自將原告(反訴被告)所負責的三河口汪家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建設施工項目中標通知書發(fā)放給中標單位,并且收取了代理費16400元,原告(反訴被告)閆某某多次找被告(反訴原告)高某要代理費,高某均沒有給付,閆某某就扣留了三河口項目的招標檔案,經三河口鎮(zhèn)政府做工作,高某向閆某某退還9000元后閆某某將三河口項目檔案交給麻城市交易中心。閆某某就三河口項目剩余代理費7400元多次找被告(反訴原告)索要未果,遂釀成糾紛。
另查明:2017年10月13日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向高某發(fā)出合同解除告知函,告知函載明,高某在承包經營期間,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分公司承包合同”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解除了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高某之間簽訂的《分公司承包合同》,2017年10月19日,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函告麻城市公共資源交易建筑管理局,停止該公司在麻城的一切經營業(yè)務。
本院認為,原告(反訴被告)閆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簽訂的《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麻城業(yè)務部承包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未違法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針對本訴原告訴請請求:按照協(xié)議第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反訴原告)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必須及時給原告(反訴被告)提供規(guī)范的招標文件、代理協(xié)議及相關業(yè)務的蓋章和開具發(fā)票服務,本案中原告(反訴被告)閆某某完成三河口鎮(zhèn)汪家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后找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蓋章,該公司負責人高某以代理費未入公司賬戶為由拒絕蓋章,并私自將三河口汪家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建設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發(fā)放給中標單位,并且收取了代理費16400元,該行為構成違約,現原告(反訴被告)閆某某訴請要求被告退還代理費7400元,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根據原告閆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簽訂的《承包協(xié)議書》第九條約定,違約方必須向守約方一次性支付違約金3萬元,本案中,被告高某作為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負責人拒絕給閆某某代理的項目蓋章,構成違約,故原告閆某某要求被告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給付違約金3萬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因被告高某系被告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的負責人,其與閆某某的業(yè)務往來是從事職務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負擔,故原告(反訴被告)要求被告(反訴原告)高某返還咨詢費7400、給付違約金30000元,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反訴原告)高某違反了與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分公司承包合同》,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高某發(fā)出合同解除告知函,解除了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高某之間簽訂的《分公司承包合同》,并于2017年10月19日函告麻城市公共資源交易建筑管理局,停止該公司在麻城的一切經營業(yè)務,導致原告(反訴被告)閆某某與被告(反訴)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簽訂的《承包協(xié)議書》無法履行,現原告訴請要求與被告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解除《承包協(xié)議書》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對原告訴請的要求被告退回合同未履行期間原告已交的承包費和場地租賃費18680元,賠償租金損失4000元,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協(xié)議期限為六個月,履行期限早已屆滿,不存在未履行期間,故原告訴請的要求被告退回合同未履行期間原告已交的承包費和場地租賃費18680元,賠償租金損失4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二)、針對反訴原告訴訟請求:對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返還不當得利9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三河口汪家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建設施工項目招標業(yè)務系反訴被告完成的,反訴被告閆某某享有收取該業(yè)務代理費16400元的權利,反訴原告高某私自將三河口汪家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建設工程項目中標通知書發(fā)放給中標單位,并向中標單位收取了代理費16400元,反訴原告不是該筆代理費的合法所有人,經三河口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做工作,反訴原告向反訴被告閆某某返還了代理費9000元,閆某某取得該9000元系勞動所得,并非不當得利,故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返還不當得利9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閆某某違約的理由有兩點:1、三河口鎮(zhèn)汪家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是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先聯(lián)系并且先簽訂代理協(xié)議的,反訴被告閆某某沒有和反訴原告確定誰先聯(lián)系的項目,導致后來雙方業(yè)務發(fā)生沖突,系反訴被告閆某某違約;2、代理費沒有入公司賬戶。本院認為,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簽訂的《承包協(xié)議書》載明反訴被告自負盈虧,沒有約定代理費應該入公司賬戶;根據《承包協(xié)議書》第六條約定,同時聯(lián)系或者無法確定誰先誰后的,由招標人自行決定;雖然本案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在三河口鎮(zhèn)汪家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建設工程招標項目中均與麻城市三河口鎮(zhèn)人民政府、麻城市同康扶貧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了《招標代理委托協(xié)議書》,但是招標人最終選擇了由反訴被告閆某某從事該項目的招標代理工作,并沒有違反雙方簽訂的《承包協(xié)議書》,故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支付違約金30000元,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解除了與高某之間簽訂的《分公司承包合同》,并停止該公司在麻城的一切經營業(yè)務的原因是高某在承包經營期間,違反了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簽訂的“分公司承包合同”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即麻城業(yè)務開展不下去的原因在反訴原告高某而不是反訴被告閆某某,故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賠償反訴被告給反訴原告造成的業(yè)務損失:鼎長崗項目的業(yè)務收入損失和教育局項目的業(yè)務收入損失及黃土崗政府公租房業(yè)務收入的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院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訴被告)閆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簽訂的《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麻城業(yè)務部承包協(xié)議書》;
二、被告(反訴原告)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閆某某返還代理費7400元;
三、被告(反訴原告)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閆某某給付違約金30000元;
四、駁回本訴原告閆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五、駁回反訴原告高某、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302元,由閆某某負擔492元,由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負擔810元;反訴費952.2元,由高某、湖北中楚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黃岡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丁學衛(wèi)
審判員 劉華
審判員 劉惠芳
書記員: 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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