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某某
韓文武(河北福鑫律師事務所)
崔某某
馬愛華(河北福鑫律師事務所)
黃驊市隆某運輸隊
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李樹敏
原告:閆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韓文武,河北福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某某,司機。
委托代理人:馬愛華,河北福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驊市隆某運輸隊。住所地:河北省黃驊市。
負責人:呂兆江,經(jīng)理。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
負責人:鄧坦克,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樹敏,該公司職員。
原告閆某某與被告崔某某、黃驊市隆某運輸隊(以下簡稱隆某運輸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財險滄州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董海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韓文武,被告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馬愛華,被告中華財險滄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樹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隆某運輸隊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閆某某提交的冀J×××××冀J×××××掛號貨車的行駛證、車輛掛靠證明及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崔某某提交的冀J×××××冀J×××××掛號貨車行駛證、車主證明、崔某某駕駛證、保險單等證據(jù),各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方司機閆如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崔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依法閆如偉應承擔70%的事故責任,被告崔某某承擔30%的事故責任。被告崔某某作為侵權人及車主,依法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隆某運輸隊系冀J×××××冀J×××××掛號貨車的投保人,并非掛靠單位,其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崔某某的冀J×××××冀J×××××掛號貨車在被告中華財險滄州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該車保險期間內(nèi),依法被告中華財險滄州公司應在交強險有責限額內(nèi)先行賠付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以責按30%比例賠付原告。被告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被告崔某某對被告保險公司賠付的部分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閆某某主張的損失應予支持的部分:1、車損186802元,包括主車車損143802元、掛車車損43000元,有交警隊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車損鑒定書證實,被告方無證據(jù)反駁該鑒定結論,對鑒定結論及原告主張的車損數(shù)額,本院應予確認。2、施救費8000元,有發(fā)票證實,被告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3、車損鑒定費4936元、拖車及存車費1600元,均有發(fā)票證實,應予確認。該費用均屬于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4、三者污染損失6000元,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調(diào)解書、賠償憑證證實,應予確認。該損失系原告車輛駛入養(yǎng)殖池造成的三者直接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該損失的污染源并非被告方保險車輛,故不適用被告方保險車輛的保險條款約定。各項損失合計確認207338元。
原告閆某某的207338元損失,應由被告中華財險滄州公司在冀J×××××冀J×××××掛號貨車交強險有責賠付限額內(nèi),財產(chǎn)損失賠償項下,為事故中供電設備受損的中鹽長蘆滄州鹽化集團有限公司適當預留500元賠付額后,賠付原告車損1450元,賠付原告已支付的三者損失50元;剩余車損、施救費、鑒定費、拖車及存車費、三者損失等合計205838元,應由被告中華財險滄州公司在該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以責按30%比例賠付原告61751.4元。合計,被告中華財險滄州公司應賠付原告各項損失63251.4元。
被告隆某運輸隊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當庭陳述、答辯、舉證、質(zhì)證等訴訟權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九條 ?、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閆某某各項損失63251.4元;
二、被告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被告崔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三、被告黃驊市隆某運輸隊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賠償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匯至指定賬戶,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賬號:04×××96。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0元,由原告閆某某承擔25元,被告崔某某承擔25元,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620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閆某某提交的冀J×××××冀J×××××掛號貨車的行駛證、車輛掛靠證明及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崔某某提交的冀J×××××冀J×××××掛號貨車行駛證、車主證明、崔某某駕駛證、保險單等證據(jù),各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方司機閆如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崔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依法閆如偉應承擔70%的事故責任,被告崔某某承擔30%的事故責任。被告崔某某作為侵權人及車主,依法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隆某運輸隊系冀J×××××冀J×××××掛號貨車的投保人,并非掛靠單位,其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崔某某的冀J×××××冀J×××××掛號貨車在被告中華財險滄州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該車保險期間內(nèi),依法被告中華財險滄州公司應在交強險有責限額內(nèi)先行賠付原告的損失,不足部分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以責按30%比例賠付原告。被告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被告崔某某對被告保險公司賠付的部分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閆某某主張的損失應予支持的部分:1、車損186802元,包括主車車損143802元、掛車車損43000元,有交警隊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車損鑒定書證實,被告方無證據(jù)反駁該鑒定結論,對鑒定結論及原告主張的車損數(shù)額,本院應予確認。2、施救費8000元,有發(fā)票證實,被告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3、車損鑒定費4936元、拖車及存車費1600元,均有發(fā)票證實,應予確認。該費用均屬于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4、三者污染損失6000元,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調(diào)解書、賠償憑證證實,應予確認。該損失系原告車輛駛入養(yǎng)殖池造成的三者直接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該損失的污染源并非被告方保險車輛,故不適用被告方保險車輛的保險條款約定。各項損失合計確認207338元。
原告閆某某的207338元損失,應由被告中華財險滄州公司在冀J×××××冀J×××××掛號貨車交強險有責賠付限額內(nèi),財產(chǎn)損失賠償項下,為事故中供電設備受損的中鹽長蘆滄州鹽化集團有限公司適當預留500元賠付額后,賠付原告車損1450元,賠付原告已支付的三者損失50元;剩余車損、施救費、鑒定費、拖車及存車費、三者損失等合計205838元,應由被告中華財險滄州公司在該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以責按30%比例賠付原告61751.4元。合計,被告中華財險滄州公司應賠付原告各項損失63251.4元。
被告隆某運輸隊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當庭陳述、答辯、舉證、質(zhì)證等訴訟權利。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九條 ?、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閆某某各項損失63251.4元;
二、被告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被告崔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三、被告黃驊市隆某運輸隊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賠償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匯至指定賬戶,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賬號:04×××96。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0元,由原告閆某某承擔25元,被告崔某某承擔25元,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620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董海榮
書記員:侯俊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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