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釗,河北明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會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安平縣。
原告閆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135000元;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銀行同期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3年1月8日起至給付之日止;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通過朋友介紹認識。2013年1月7日,原告委托被告購買一套住房,并將購房款項共計135000元交付給被告,被告于當日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據(jù)。之后被告違約,沒有為原告成功購買住房。因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還購房款項,但被告一直推脫至今。因被告拒絕返還購房款項,原告只得向法院起訴,請法庭查清事實,依法判決。被告王會來未作答辯。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收款收據(jù)兩張;2、閆彥峰當庭證言。被告王會來未到庭質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本院經審查對原告提交的以上證據(jù)的效力依法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原告閆某某與被告王會來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會來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購買經濟適用房,并交付給被告購房款135000元,現(xiàn)被告未能按口頭約定購買成功,原告請求返還購房款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因雙方事先并無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三百九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會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歸還原告閆某某購房款13500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0元,由被告王會來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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